关于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法制办《关于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5号)要求,现就我市做好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我市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范围是:纳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部门(详见附件1)和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部门。

二、创建程序

(一)创建申请。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通知和《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目标要求》)(详见附件2)的有关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参加创建活动的部门应填报创建申请表(详见附件4),形成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于每年8月1日前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创建申请。今年提出创建申请的时间延期至9月15日。

(二)确定培育对象,重点指导创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将根据《目标要求》,对申请创建单位进行初审,确定培育对象,并通过调研、监督检查、总结交流等方式,对培育对象创建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创建单位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一次创建活动进展情况。

(三)申报。创建单位按照创建目标、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创建活动。对照《目标要求》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选条件的,可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送申报表(详见附件5)、自评报告和典型经验总结等有关材料,向本级政府申报验收。

(四)推荐。经市、县(市)区政府逐级审核筛选后,由市政府初步审定候选单位名单,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省法制办推荐。推荐候选单位的名额,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为2个;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地分别推荐1个。

(五)审核并公示。省法制办对各地推荐的候选单位,根据《目标要求》进行审核验收,提出拟认定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省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六)认定。“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候选单位名单经征求意见和向社会公示后,由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开展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创建活动作出全面部署。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探索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职责,联动推进。创建活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地要及时总结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现和培育一批示范单位典型,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对创建活动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办反馈。

(三)积极创建,抓好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提出创建申请,创建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工作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切实做到工作有方案、有标准、有检查、有落实、有实效。

(四)规范评定,加强管理。创建活动采取申报与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程序和评定办法按照《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执行。

联系人:毛莹;联系电话:87182025。

附件:1.纳入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部门

2.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试行)

3.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

4.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申请表

5.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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