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制度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3〕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优化土地市场调控,更好地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等问题的意见》(财预〔2013〕182号),《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政府令〔2001〕8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开发主体,科学编制计划

(一)市级储备土地的开发主体包括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辖六区政府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含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及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专项开发主体。

(二)市政府对市辖六区及由市政府确定专项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通过建立市级土地储备信息库和制定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年度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以下简称“一库四计划”),对年度土地储备的总量、结构、布局与时序实行计划管理。

(三)土地储备信息库是指各开发主体将土地储备过程中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土地供应、土地储备融资等信息纳入市级统一构建的土地储备信息库。

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是指各开发主体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方向,对当年计划进行收储的土地规模、土地来源、土地类型等作出的安排。

年度土地前期开发计划是指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开发主体当年启动开发,并按时间要求可纳入土地储备信息库的城镇土地进行调查踏勘、预测计算、前期手续办理和收购整理等作出的安排。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指各开发主体当年按照市场供需状况对已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进行供应作出的安排。

年度资金计划是指各开发主体对当年收储、前期开发与供应过程中相关的投资规模、融资规模、资金来源、预计土地收益等作出的安排。

(四)相关计划编制应坚持依法行政、盘活存量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各开发主体要会商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来编制“四计划”。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和土地市场走向研判,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方向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对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范围。要依据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年度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上年度土地储备费用,结合年度储备土地坐落、原用途、前期开发程度等情况,科学确定土地储备费用,合理安排土地储备融资规模。

(五)市级土地储备各开发主体负责各自辖区及市政府批准范围内的年度“四计划”的编制报批和“一库”的报备登记工作。

(六)市辖区(六区)及市政府确定的专项主体开发范围外的各开发主体,也要按要求编制“四计划”,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统筹协调,严格计划管理

(七)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市辖区(六区)及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开发主体内“一库四计划”的统筹、协调与管理工作。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各开发主体的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市区的土地储备工作。

(八)每年10月底前,根据“四计划”的编制要求,由各开发主体提出下一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年度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资金计划,并报送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九)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开发主体提交的“四计划”进行梳理汇总,经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下发。

(十)“四计划”一经下发,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于次年年中由相关开发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开展督查通报,确保计划实效

(十一)市级有关部门与各开发主体要统一思想,加强协调,加强土地储备信息库管理,借助信息系统及时、全面掌握计划执行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在资金、规划、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密切配合,高效操作。各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项目开发环境,保障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十二)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全面掌握土地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每季度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十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对各开发主体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与下年度融资规模、用地指标等相挂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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