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衢政发〔2013〕28号
颁布日期:2013-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的经营和发展空间,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两地三城”、加快“两个崛起”、实现富民强市奋斗目标,全面推进“一个中心、两大战役”,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不断推动衢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提升规模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引导和主动帮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三、工作重点

支持、鼓励和引导符合企业条件、有升级需求的各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突出我市产业和区位优势,重点支持发展空间大、产值产能高的制造业个体户和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鼓励政策

(一)字号延续使用。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规定、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前提下,“个转企”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名称;升级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允许其沿用原字号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登记合并办理。“个转企”登记由个体工商户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行“无障碍准入”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流程,提高登记效能,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可合并办理。登记形式均按变更操作,即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原有效的住所证明、审批许可文件(许可证)可以沿用,但升级的企业登记格式文书适用设立登记文书。个体工商户注销前需出具债权债务承继说明。企业设立申请材料和工商审核材料中应当明确属于“个转企”事项,保证升级前后主体的延续性。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优惠政策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三)档案合并保存。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和“个转企”后企业登记档案可合并保存,保证登记档案连续性,便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个转企”原则上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四)税费依法减免。“个转企”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享受当地小微企业政策;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减免政策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报经地税部门备案或审批后给予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个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年和第5年减半征收。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财政加大支持。“个转企”的企业,以转型升级前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3年内按80%给予财政奖励;“个转企”后3年内,社会保险费参保征缴继续按个体工商户有关规定执行,从第4年起,分步按企业有关规定管理。

(六)程序方便快捷。“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相关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将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转型升级后企业名下,相关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其他必需具备的材料办理转移过户登记;其非货币财产产权转移过户行为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免征产权转移过户环节相关税收和交易手续费。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产值、销售额予以连续,银行部门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五、工作保障

市政府建立促进“个转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个转企”工作的领导。工商部门要优化服务,设立“个转企”相关业务绿色通道;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营造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环境;统计部门要加强“个转企”相关企业统计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努力为“个转企”工作营造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各新闻单位要努力营造推进“个转企”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转企”工作取得实效。

六、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

2012年1月1日以来个体工商户已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参照本意见享受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六)款规定的政策。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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