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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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41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对象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原则上是本市户籍的大学毕业生,自愿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
(二)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三)在市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
二、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调查摸底。对符合《意见》规定的大学毕业生,由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牵头负责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信息,并建立名录和数据库。市人劳局根据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的数据库信息做好资格审查确认工作。
(二)经费支持。由市财政局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农业厅、财政厅制定的相关办法,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三)项目扶持。对符合《意见》规定的大学毕业生,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科技局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相关现代农业项目;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评价与推广等方面,享受我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四)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符合《意见》规定的大学毕业生中,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参加评审。
(五)报考事业单位政策。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由市人劳局按照省里有关政策抓好落实。
(六)社会保险缴纳。符合《意见》规定的大学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由市人劳局负责抓好落实。
(七)创业融资支持。由市人行牵头负责,引导各农村金融机构落实好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创业富民各项金融支持政策,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农业小额担保方面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支持对象生产的品种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八)土地流转支持。对符合《意见》规定的大学毕业生,农业部门优先提供土地流转服务,确定人员联系并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九)人才培养和流动。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要切实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学毕业生做好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将其纳入创业创新实用人才培训计划,搞好创业知识培训。要建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岗位需求库,搭建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农业经营主体招聘信息,举办面向农业领域岗位的专场招聘会,为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服务。
(十)人事代理和户籍管理。市人劳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凭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要免费为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其户口关系可以转到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的集体户,也可以转到当地城镇亲友处,由市公安局负责落实。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人劳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科技局、公安局、人行等部门,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比照农业科技人员建立完善从事现代农业大学毕业生的考核制度,将其日常表现及考核情况及时反馈市人劳局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会同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学毕业生在政治上关心、爱护,在生活上切实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为他们安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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