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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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发〔2015〕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日
绍兴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帮助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绍兴市区(含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范围内的临时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及时救助;
(四)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的临时救助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相关调查、评议、公示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上年度临时救助支出情况安排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临时救助资金。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临时救助对象为市区户籍且有下列情形的城乡居民家庭: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非市区户籍人员,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每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每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住房损毁等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四)低保、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子女就学期间(义务教育阶段除外),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属低保户的给予每人每学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属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的给予每人每学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可给予每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第十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绍兴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临时救助申请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政务公开栏公示7日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要有现场照片等记录;
(四)审批。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作出予以救助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五)发放。临时救助原则上以现金救助为主,实行社会化发放,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救助。
第十一条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民政部门可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对同一家庭、同一致困原因,原则上一年内临时救助1次,特别困难的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公布本区域的临时救助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规范临时救助档案管理。临时救助管理审批、审核机关要分别建立临时救助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三)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诚信系统。
第十七条审批、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
http://www.sx.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filename=15031111122524713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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