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集聚辐射功能,提升试点镇在新型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加快推进现代化绍兴建设,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现代化绍兴”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规划编制管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持续增加有效投入,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促进试点镇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加快实现由“镇”到“城”的历史性跨越。力争到2015年,全市建成8—10个规划科学、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文明、社会和谐、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小城市,成为我市推进新型城市化的重要战略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功能定位。根据试点镇区位条件、产业基础、人文资源、发展空间等要素禀赋,确定生态型、文化型、产业型和综合型等四种发展类型,完善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功能定位(附件1),充分体现小城市产业特征、资源特性和生活特质,进一步推进小城市特色发展、优势发展。
(二)加强规划管理。围绕基础性、超前性、整体性和特色性要求,进一步修编完善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及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村庄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对试点镇辐射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实行规划共编、工程共建、功能共享。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的规划管理实施机制。各县(市、区)可根据绍兴中心城市规划布局总体要求,对区域面积小、镇界相邻、产业同质的乡镇,适时进行整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大镇制改革试点,扩大中心镇发展空间,增强集聚、辐射和带动能力。
(三)提升城市功能。按照县域次中心或副中心建设要求,着力完善市政设施、交通道路、垃圾污水处理、现代数字信息等四大网络,提升城市设施功能。重点建设城市核心商贸区、现代工业区、优美居住区、生态休闲区等四大区块,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加快建设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应急维稳等四大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人文精神建设,依托小城市的文化资源,形成每座小城市不同的历史脉络、文化基因和传统个性。完善多元投入机制,通过项目推介会、招商会、银企对接会等方式,大力推动越商回归,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小城市开发建设。实施中心镇“新三年建设计划”,优先安排试点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重大产业项目。
(四)发展特色产业。积极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引导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加快工业功能区配套建设,鼓励引导特色支柱产业向试点镇工业功能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集聚,积极搭建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增强创新能力,力争试点镇工业功能区工业增加值占全镇工业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每个试点镇形成1至2个特色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大型商场(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商贸集聚区建设,力争试点镇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大力发展城郊农业、设施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农业,继续稳粮增效,扶持发展农业合作社。着力提高农业科学化、现代化、组织化水平。
(五)加快人口集聚。通过现代服务业发展、农村住房改造、移民下山等途径,完善外来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落户政策,多渠道促进人口就业性、居住性、迁移性转移,吸引更多农村人口向试点镇集中居住。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籍的制度,积极开展以“本地农民进城落户原有权益可保留、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可享受、原有经济和财产权益可交易流转”和“外来人口积分落户、享受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加快人口向城镇集中,力争试点镇城镇化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
(六)创新社会管理。切实加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就业保障、应急维稳等服务平台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建设,加快建立“权责一致、集中办理、运作顺畅、便民高效”的审批服务机制,建立健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完善“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培训、统一维权、统一保障”的就业保障服务机制,优化“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理”的应急维稳机制,努力提升试点镇社会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深化扩权强镇改革。根据小城市管理需求,继续深化扩权强镇改革,在2009年下放15个方面、72项事权的基础上,新增9个方面,44项事权,通过依法委托、机构延伸等方式,赋予试点镇相应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切实提高试点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各县(市、区)可根据《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新增扩权事项指导目录》(附件2),出台具体的扩权事项目录,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责任机制,确保扩权事项有效落实、规范运行。
(二)完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配强试点镇党政领导班子,试点镇的主要领导在任职期间,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高配为副县职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统筹乡镇党政机构设置。允许试点镇在限额内,根据经济规模、人口总量、发展任务等,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法制等部门同意后,综合设置相应机构。为加强试点镇的统筹协调职能,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派驻镇的机构,有条件的应尽可能与试点镇的相关职能机构联合设置;不具备联合设置条件的,建立“事权接受派出部门领导,干部任免书面征求试点镇党委意见,赋予试点镇党委人事动议权”的双重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财力扶持。各县(市、区)应安排试点专项资金,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体制创新等项目的补助,并确保每年有所增长。进一步完善试点镇财政体制,探索“确定基数、划分税种、超收分成、一定几年不变办法”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加大规费返还力度,试点镇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规费县(市、区)留成部分一般可全额返镇,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原则上可全额留镇。有关专项资金安排、国债资金争取等,优先向试点镇倾斜。
(四)强化要素保障机制。建立试点镇用地指标权重增加、计划单列的制度,在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内,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切块,直接下达到试点镇。试点镇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增的增减挂钩指标原则上全额留镇。加强对试点镇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试点镇设立分支机构,优先在试点镇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地方银行的绍兴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等要在小城市试点镇率先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试点镇做大做强镇级投融资公司,县(市、区)属政府投资公司可入股,或提供一定额度的融资担保,镇域范围内的县(市、区)属国有存量资产原则上要划拨给试点镇,增强试点镇融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试点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行小城市债券。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村级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综合性股份制改造,积极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流转改革试点。加大人才扶持力度,县(市、区)在省下达的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合理调整,适当增加试点镇机构编制;在核定的事业编制限额内,允许试点镇引进招聘高层次专业人才和各类紧缺人才。在编外用工上,允许试点镇有一定的自主权。建立完善市县两级规划、建设、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专业人才派驻试点镇挂职制度。
(五)鼓励企业参与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参与小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建设,对于大企业大集团参与试点镇开发建设的,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六)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市财政三年内统筹整合1000万元,专项用于全市小城市培育发展工作。
四、营造氛围
(一)开展“培育达标”活动。按照产业型、文化型、生态型和综合型四种类型,分别编制小城市培育发展指标体系,开展“培育达标”活动,加强小城市培育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争取通过三年的培育试点,建成一批功能较为完备、指标基本达标、初具城市形态的小城市(附件3)。
(二)开展“结对竞赛”活动。对28个中心镇,按照“三年一周期、一年一考评、每季一公布”的形式,开展结对竞赛活动,比特色、比亮点、比品位,形成你追我赶、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
(三)开展“示范镇培育”活动。选择5个左右试点镇开展示范镇建设,加大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资源扶持力度,力争率先达到小城市培育试点目标,率先成为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宜居宜业生态发展、历史文化传承发展的绍兴小城市培育样板区。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小城市培育试点作为推进新型城市化的重要平台、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节点和实现经济较快发展的有效抓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指导检查;市编委办要加强对试点镇各类机构设置的指导、协调;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研究,为下放权限依法行使提供法制保障;其他相关部门要指导落实对试点镇的各项扶持政策。各县(市、区)要把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确保小城市培育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制度,将各项改革发展指标按年度分解细化,落实到有关部门、县(市、区)和试点镇。完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工作信息交流和统计通报制度,对试点镇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考评排序,对县(市、区)领导小组工作进行考评通报。实行试点镇竞争淘汰机制,对扶持政策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成效明显滞后、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的试点镇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1.17个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功能定位
2.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新增扩权事项指导目录
3.绍兴市小城市培育发展指标体系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附件1
17个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功能定位
为进一步彰显城镇个性,实现小城市和中心镇的特色发展、优势发展,根据我市推进新型城市化的总体要求和各县(市、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各镇区位条件、产业基础、人文资源、发展空间等要素禀赋,现对17个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功能定位明确如下:
一、绍兴县
1.钱清镇(省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接轨杭州大城市门户、绍兴县域副中心城市。
2.杨汛桥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区域创新创业高地、环杭宜居宜闲小城。
3.平水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旅游休闲居住地、绍兴城区后花园、生态经济示范区,绍兴南部的宜居城市和绍兴旅游休闲胜地的组成部分。
4.福全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绍兴中心城市卫星城、市郊都市工业区、商贸三产服务区、居住休闲拓展区、现代农业示范区。
5.兰亭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中国书法朝圣地、绍兴西郊卫星城。
6.马鞍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国际纺织品制造中心、现代化开放工业新城、全国绿色印染基地。
二、诸暨市
1.店口镇(省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三县(市、区)边界新兴节点城市、全国五金水暖产业基地、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小城市和全国小城市建设样板。
2.枫桥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诸暨市域东北部重要工贸功能区、文化生态旅游区、和谐发展示范区。
3.牌头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国际化环保新能源产业基地、临义金节点门户新城、宜居宜业宜学宜游诸南小城市。
4.次坞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智慧型、生态化小城市,诸暨接轨杭州的桥头堡。
5.璜山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环东白湖和石壁湖的生态、宜居山水休闲小城市,陈璜地区科教文化商贸中心。
三、上虞市
1.崧厦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中国伞城、杭州湾南翼现代商贸流通新城和现代新型小城市。
2.小越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上虞市东大门,生态型工贸特色宜居宜业现代化小城市。
四、嵊州市
1.甘霖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嵊州市域城市副中心,百年越剧、万年文明为特色的生态宜居现代工业新城。
2.长乐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嵊州市域西部次中心,以电机电器为特色的工贸型小城市。
五、新昌县
儒岙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全国重要的胶囊产业中心、机械零部件生产基地、新昌中南部重要的区域发展中心。
六、越城区
皋埠镇(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绍兴中心城市功能拓展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功能区、省级物流基地配套区、绍虞平原产业纽带区、生态型工贸特色宜居宜业现代化小城市。
附件2
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新增扩权事项指导目录
(共9个方面,44项)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扩权强镇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绍市委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市培育指导意见”)精神,2009年以来,我市已将经济建设领域15个方面、72项事项逐步下放到各中心镇。根据小城市培育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扩大试点镇社会管理方面的权限,借鉴扩权先进地区经验,经征求县(市、区)意见,在已下放的15个方面、72项事项基础上,新增小城市培育试点镇9个方面、44项事项扩权事项,具体如下:
一、劳动保障方面
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2.工伤认定(2000元以下)
3.未成年工登记
4.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预审
5.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预审
6.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转院核准(有二甲医院镇)
二、商贸三产方面
7.大型商业网点审查备案(10000平方米以下)
三、国土方面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9.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10.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四、财政地税方面
11.税务登记
12.契证发放
13.纳税人扣缴税款登记
五、工商方面
14.食品流通许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5.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16.格式合同备案
六、环保方面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8.排污许可证核发
19.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20.限期治理验收
21.各类环保守法和污染物排放达标证明
22.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核准
23.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七、民政方面
2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25.五保供养审批
26.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认定
27.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
28.临时救助审批
29.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30.民办学校(包括学前教育)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1.组织协调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32.乡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和殡葬违法行为的处罚
八、卫生监督方面
33.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500平方米以下)
34.食品卫生生产经营、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及放射诊疗等四项卫生行政许可
35.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非法行医的行政执法查处工作
36.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九、文化体育方面
37.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设立和变更审批
38.设立其他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39.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和变更审批
40.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及其变更的审批
41.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42.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
43.体育社团的设立
4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
附件3
绍兴市小城市培育发展指标体系
指标分类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标准值
相关说明
经济发展
1
国内生产总值
亿元
≥25
按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年均增长10%,结合市培育指导意见,经综合平衡测算
2
财政总收入
亿元
≥2
按市培育指导意见,经综合平衡测算
3
规模以上工业产值
亿元
≥50
按生产总值比例测算
4
亩均工业用地增加值
万元
≥80
按省、市有关亩均水平标准政策测算
5
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
%
≥25
按市培育指导意见,经综合平衡测算
6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22000
按现有水平,结合市培育指导意见,经综合平衡测算
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元
≥15000
按现有水平,结合市培育指导意见,经综合平衡测算
8
金融机构总数
家
≥5
按省小城市标准
城市建设
9
建成区面积
平方公里
≥3
按市培育指导意见,经综合平衡测算
10
建成区常住人口
万人
≥3
按市培育指导意见,经综合平衡测算
11
城镇化率
%
≥50
参考《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绍兴市2020年城市化率达到72%,除中心城市和县域以外,中心镇按50%测算
12
公共设施用地面积
平方米/人
8.8—12
按《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要求
13
自来水厂
家
≥1
14
汽车客运站
个
≥1
社会事业
1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
%
≥95
按市定目标要求
16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
%
≥97
按市定目标要求
社会事业
17
二级乙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
个
≥1
18
千人医院床位数
床
≥2
按《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测算
19
千人医生数
人
≥2
按省小城市标准
20
城镇登记人口失业率
%
≤4
国家要求
21
镇级养老院
个
≥1
文化建设
22
镇级高中或职业高中
所
≥1
23
高中段毛入学率
%
≥98
按省小城市标准和省教育发展纲要要求
24
建成城区义务教育集聚率
%
≥80
25
学前教育普及率
%
≥98
26
镇级文化中心
个
≥1
27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面积
平方米
≥20000
按《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要求
28
年人均文化活动经费
元
≥10
29
品牌文化活动次数
次
≥3
30
文化队伍建设
配备综合文化站专职干部,3万人口以上的镇文化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含聘用人员),有专职图书管理员
31
公共文化设施长效管理和考核机制
文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服务公示制等有关规章制度健全
32
数字电视入户率
%
≥95
按省小城市标准
33
宽带入户率
%
≥50
34
体育设施用地面积
平方米
≥15000
按《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要求
生态环境
35
污水处理厂
座
≥1
36
垃圾集运中心
个
≥1
生态环境
37
污水集中处理率
%
≥80
参考《国家级生态县建设指标(修订稿)》
38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
%
≥90
39
万元GDP能耗
吨/标准煤
<0.72
按省小城市标准
4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平方米/人
≥5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并结合实际测算
41
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率
%
≥50
42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100
43
建成区河道池塘环境整治率
%
≥80
44
森林覆盖率
%
平原≥18
丘陵≥45
社会管理
45
镇行政服务中心
个
≥1
46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
个
≥1
47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
100
城镇社区、村级社会服务管理室(站)建成率达到100%
48
维护社会稳定
未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落实到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到位
49
网格化管理和组团式服务
网格划分合理,服务团队及专(兼)职服务管理人员到位,信息收集功能、社会管理功能、为民服务功能发挥到位
50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率
%
≥95
按我市综治工作要求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