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绍政发〔201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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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0〕2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9〕80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基层农业(包括林业,下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发展现代农业,在现有农技推广、畜牧兽医体系基础上,围绕提高农业公共服务能力目标,进一步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和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通过健全机构队伍、改善工作条件、增强农技推广活力,切实提高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今年上半年,确保全市完成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健全农业公共服务机构队伍
按照“强化市县级、健全乡镇级、拓展村级”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级、县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机构和队伍,充实力量,明确职能,确保职责履行到位。乡镇(街道)建立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当地农业部门的指导。在人员选配上,首先对现有农技人员重新进行定编设岗,同时根据产业规模和乡镇(街道)类型,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原则上按一线一人的标准进行选配,具体按浙编办发〔2010〕1号文件执行。依托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规模大小和主导产业特点,选配1-2名兼职农技助理员,协助责任农技员承担村级农技指导、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注重培育和发挥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乡土人才、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主体的技术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科技示范户、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承担农技推广任务,使其成为农业公共服务进村入户的重要力量。
三、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
按照“分片包干、联村带户”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完善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乡镇农技员管理制度,将农产品质量监管、指导责任区示范户开展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生产档案等工作纳入责任农技员的工作任务。加强考核管理,建立由农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的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发放、职称评聘、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避免管人与管事相脱节的现象,确保农技人员有足够的精力从事农技推广工作。
在规范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准入制度的同时,健全农技推广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着力提高基层农技人员素质。积极鼓励农业类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农业公共服务工作,支持大学生“村官”学习农业知识,开展农业公共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
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重点明确机构性质、职能定位、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责任落实、考核评价等政策,确保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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