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 文号:台农办〔2014〕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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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台州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台农办〔2014〕33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决定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各地农业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强制案卷。
二、评查方式
请县(市、区)农业局和市局执法单位按照《浙江省农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浙江省行政强制案卷评查要点(试行)》要求开展自评,评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各5个再分组交叉循环评查,评出各2个,参加全市集中评选。
三、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自查阶段(7月1日前)。各单位根据要求,对属于评查范围的案卷进行自查,推荐评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各5个左右。
(二)交叉评查(7月8日前)。全市分三组,第一组为椒江农林局、天台县农业局、三门县农业局,第二组为黄岩农业局、温岭农林局、玉环农业局,第三组为路桥农林局、临海市农业局、仙居农业局,实行组内交叉循环评查,请各县市(市、区)农业局法制科长加强交流沟通,商量确定评查的具体时间、方式等事宜,并组织执法大队长和行政审批科长参加交叉评查活动,对各县(市、区)农业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各评出2个。
(三)集中评查(7月16日前)。请各县(市、区)农业局交叉评查结束,马上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各2个复印件寄到台州市农业局政法处(联系人:葛武再,电话:88595028),我局再组织人员开展集中评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7月20日前)。集中评查结束后,我局对评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同时评选出优秀案卷,向上级推荐。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市局成立由政法处、办公室、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植物保护检疫站、市农机总站组成的案卷评查小组,由局政法处牵头。各单位要将此次评查作为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提高认识,抓好案卷评查工作的落实。
(二)及时整改。各单位要针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质量,全面提升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浙江省农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2.浙江省行政强制案卷评查要点(试行)
3.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
台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农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基础标准
本部分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
(一)主体部分
1.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
3.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
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事实部分
5.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
6.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
7.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证据部分
8.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
9.主要证据错误,导致当事人身份或者事实认定错误的;
10.不按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
(四)适用法律依据部分
11.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无法律依据;②适用失效的法律依据;③应当适用A法律的适用了B法律;④应当适用A条款的适用了B条款;⑤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有抵触时,上位法有规定不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有规定不适用特别法、新法有规定不适用新法的。
(五)行政执法程序部分
12.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顺序颠倒的;
13.未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1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15.当事人要求听证,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16.依法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上报或未经批准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17.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第二部分案卷规范
本部分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80分)
(一)主体部分(10分)
1.被处罚对象认定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10分。
(二)事实部分(10分)
2.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10分;记载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
3.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5分。
4.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
5.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5分。
(三)证据部分(10分)
6.证据搜集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发现一处扣5分。
7.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提取不提取的,缺一项扣3分。
8.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内容有改动,未经被检查、询问的当事人或听证参加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的,发现一处扣3分。
9.检查笔录等书证材料时间、地点记载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发现一处扣3分。
(四)说理部分(10分)
10.行政处罚文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未作任何阐述的,扣10分;虽作阐述但阐述事项逻辑关系颠倒或阐述不清的,扣5分。
11.认定事实时未对证据形式和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的,扣3分。
12.对违法行为定性和量罚时,未对适用的法律依据(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进行阐述的,扣10分;阐述不完整的扣5分。
1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未作阐述的,扣3分;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未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理由的,扣5分;阐述不充分的,扣3分。
14.在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未说明相应的裁量理由和依据的,扣5分。
15.说理性内容文字、数字、文义、语法、逻辑等存在明显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
(五)适用法律依据部分(10分)
16.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5分。
17.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5分;引用依据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扣5分。
(六)行政执法程序部分(30分)
18.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超过7日立案的,扣5分。
19.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当办理内部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发现一项扣5分;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字的,发现一处扣3分。
20.抽样取证未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和抽样物品清单的,扣5分。
21.抽样检查未告知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的,扣5分。
22.证据保全未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的,扣5分。
23.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的,扣5分。
24.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和查扣物品清单的,扣5分。
25.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和返还物品清单的,扣5分。
26.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未出具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扣3-8分。
27.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3分。
28.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过程中,持合法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扣20分。
29.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扣10分。
30.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未经相关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代收人签字确认的,发现一处扣5分。
31.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拒绝签字,行政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或未由在现场的其他人签名见证的,扣5分。
3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内容有错误或者告知权利、期限和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不明确的,发现一处扣10分。
33.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意见未制作笔录的,扣5分;对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复核或者复核后未制作复核意见书的,扣5分。
3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5分;
35.虽举行听证,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或听证报告的,扣10分。
36.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扣3-8分。
37.重大、复杂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未提交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扣20分;虽经集体讨论,但没有讨论记录的,扣10分。
38.集体讨论记录不完整的或者参与讨论的人员未签名的,扣5分。
39.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未移送的,扣10分;移送程序有错误的,扣5分。
40.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书制作要求的,扣5分。
41.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上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3分。
(2)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对违法作出处罚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记载不清的,发现一处扣10分。
(3)不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明确的扣5分。
(4)不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正确的扣5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实施机关署名、印章或作出日期的,扣20分。
42.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的,扣10分;未制作有效送达回证或提取有效送达凭证的,扣5分;能直接送达未在7日内送达的,扣5分。
43.其他执法文书未按规定送达或未取得当事人签收凭证的,缺一项扣5分。
44.除法定情形外,行政处罚机关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直接收缴罚款的,扣10分。
45.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不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票据的,扣10分。
46.罚没收入没有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扣10分。
47.对没收物品的处置在案卷中没有处理凭证或记录的,扣10分。
48.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扣10分。
49.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机关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扣20分。
50.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51.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又未启动新的法律程序草率结案的扣10分。
52.无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扣5分;有结案报告但不规范或者内容填写不完整、无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情形之一的,扣3分。
53.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措施的扣10分;除当场改正的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书的扣5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未进行复查和记载的扣3分。
54.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共10分)
55.文书格式不规范的,每一处扣3分。
56.法律文书内容填写不完整或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其中涉及案件质量标准部分的内容,按案件质量标准进行扣分。
57.卷内书写文书有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书写的,扣3分。
58.卷内文书应当有执法人员签名而未签名的,发现一处扣3分。
59.对外使用的一般执法文书未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扣10分。
60.对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或标错日期的,扣5分。其他写错时间和日期的,发现一处扣2分。
三、案卷文书归档标准(共10分)
61.未做到一卷一号的,扣3分。
62.应当分正副卷的案卷没有分正副卷或者装卷错误的,扣2分。
63.案卷卷皮、封面没有统一或填写不规范的,扣2分。
64.卷内没有案卷文书目录的,扣3分;案卷文书目录填写不规范或者有目录无材料、有材料无目录的,发现一处扣2分。
65.卷内材料排列混乱或者与目录不对应的,发现一处扣1分。
66.没有按规定要求编写页码的,扣2分;有缺页少码的,扣1分。
67.对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或者对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发现一处扣1分。
68.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证据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扣1分。
69.卷面欠整洁、装订不够整齐或者卷中有金属物的,扣1分。
70.案卷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的,扣1分。
附件:台农办〔2014〕33号.doc
http://www.zjtz.gov.cn/zwgk/xxgk/019/03/0301/201406/P02014062663677180863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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