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台政发〔2010〕31号
颁布日期:2010-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

台政发〔2010〕3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浙政发〔2009〕18号),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交往最广泛。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乡镇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因此,切实抓好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年来我市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乡镇政府违法行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行政工作的内容和对象的广泛性与行政法定职权有限性的矛盾比较突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必须把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提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法、专题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集中培训等制度,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各类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对拟任乡镇政府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人事部门在组织考录乡镇公务员时,应当适当提高法律专业人员的比重,增加乡镇政府法律人才储备。

三、完善乡镇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乡镇政府要制定和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乡镇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由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乡镇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乡镇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级政府备案。乡镇政府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管理,建立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确保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要求,对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委托或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承担的相应行政执法职权,应当依法将这部分职权委托给乡镇政府。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就具体委托事项、权限等与乡镇政府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乡镇政府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抓紧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进行量化、细化。要加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坚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加重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乡镇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要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乡镇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要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履行的职责。

八、加强乡镇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健全乡镇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明确乡镇(街道)法制办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乡镇(街道)法制办的设置,可结合实际,采取单独设立、与党政办合署办公等方式。法制办主任可由党政办主任兼任,有条件的乡镇也可设专职主任或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内部调剂解决。乡镇(街道)法制办主要承担以下八方面的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措施的审核和报备,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负责以乡镇(街道)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的起草和审核;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审核、执法监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指导;组织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协调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承办以乡镇(街道)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复议案件;组织或参与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化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等。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法制办的工作指导。要定期组织乡镇法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乡镇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建立乡镇法制办主任工作例会等制度,定期交流乡镇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工作考核,积极培育先进典型,推动乡镇法制办正常运转和作用发挥。

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为法制办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工作场所和设施等工作条件。要选拔具有法律知识专长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省、市级中心镇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其他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应当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乡镇(街道)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九、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

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纳入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乡镇政府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乡镇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乡镇政府要狠抓落实。乡镇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行政案件,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坚持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乡镇政府每年要向县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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