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市区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试行)
关于台州市区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台政发〔2009〕5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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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台州市区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试行)
台政发〔2009〕58号
流动人口是我市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更好地对流动人口实施统一服务与管理,充分调动他们创业创新和投身和谐台州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区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实施居住证制度,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体系,可以为有效稳定外来劳动力、吸引和集聚更多的优质劳动力资源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二)实施居住证制度,有利于整合各类资源,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有效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居住证制度,能基本解决流动人口最迫切需要的就学、住房、就医等问题,也是政府执政为民、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实践。
二、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策留人、制度管人”的要求,建立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分类服务管理,为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打下坚实基础,为推动台州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三、居住证类型和申领条件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区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1、未满十六周岁的;
2、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3、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
(二)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已在本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
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
7、无违法犯罪记录。荣获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四、居住证政策待遇
(一)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劳动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或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省外人员无法转移的,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
3、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可与当地儿童享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其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政策。
5、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6、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办理驾驶证以及本地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除摩托车外)。
8、可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住房。
(二)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可享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9〕9号)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2、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台州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4、对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治疗费用。
5、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评选,享受相关待遇。
6、持《浙江省居住证》2年以上,并符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加快市区人口集聚的意见(试行)》(台市委办〔2002〕39号)规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实非农户口。
五、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实施范围
台州市区范围。其它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可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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