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台政办发〔2013〕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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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台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办事机构
2.3扑火指挥机构
2.4专家咨询机构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2林火监测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运输保障
6.3技术保障
6.4物资保障
6.5资金保障
7附则
7.1相关词语解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制订与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反应快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力争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各级、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工合作,协同应对。与森林消防相关的各单位,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合理用兵、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切实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思想、物质和工作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
市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扑火指挥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消防工作。
2.1.1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台州军分区参谋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武警台州支队队长担任。
成员:由市林业局、台州军分区、市公安局、武警台州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台州电广总台、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台州电业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关于森林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完善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预案、规定和制度;
(3)及时掌握森林火险等级变化和火情动态,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4)处理其它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林业局:负责森林消防日常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消防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做好森林消防监管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指导工作。
(2)台州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各县(市、区)跨区支援扑救行动。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城市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4)武警台州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森林消防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行动。
(5)市委宣传部、台州广电总台: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按照《台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及扑火救灾情况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组织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相关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和警示标语等工作。
(6)市发改委:负责森林消防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森林消防经费预算,落实森林消防项目配套、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8)市应急办:协调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参与灾害总结评估和应急处置的专题报告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指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的督查检查;指导预案编修、演练和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9)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林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10)市监察局:组织县(市、区)监察机关对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事故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并追究对森林火灾事故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11)市科技局:负责森林消防及火灾扑救等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12)市农业局: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和火灾扑救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林区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工作。
(13)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需要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以及灾后救济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14)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和协调做好对园林、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工作。
(15)市交通局:根据市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开设绿色通道,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及时将扑火物资和支援人员运送到位。
(16)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17)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当事发地县级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18)市质监局:负责全市森林消防器材产品及项目设施的质量监督。
(19)市旅游局:负责做好A级旅游景区的森林消防工作,协助当地旅游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在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及所属旅游景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服务;并根据扑火需要,适时择机提供人工增雨作业。
(21)台州电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现场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的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电器设备漏电、打火等引发森林火灾。一旦接到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火情通知,及时组织电力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监控,根据火情及时通知电网调度机构,调整电网运行方式,降低电力线路因山火多次跳闸对电网产生的冲击。
(22)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23)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库区管理范围的森林消防工作和火灾发生区域直升飞机取水灭火水资源的保障工作。
(24)市消防支队:指挥所属部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行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
2.2日常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处置森林火灾的重要事项;
(2)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3)做好森林火灾的信息搜集,科学研判,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指导和协助各县(市、区)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织本预案的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5)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6)汇总全市森林消防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及时报市指挥部、省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
(7)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发生后,应根据扑救工作需要,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负责现场指挥,科学扑救。扑火前指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指挥部副指挥、市森林消防办主任组成,并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结合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设立扑救指挥组、力量调配组、火情侦察组、通讯信息组、气象服务组、救护安置组、后勤保障组、扑火督察组、火案调查组、综合材料组、宣传报道组等相关工作组。
2.4专家咨询机构
市林业局建立森林消防专家信息库,汇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火专家、学者基本信息,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决策咨询机制,为扑救行动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各县(市、区)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结合实际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发出指示或命令并对相关地区森林消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林火监测
市、县两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省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地核查和反馈热点情况,掌握全市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瞭望台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3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严格实行“有火即报、时段必报、扑灭补报”制度。地方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要按照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森防指〔2013〕4号)的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指挥部应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和市政府,并通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高保护价值森林等安全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际、县(市、区)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指挥部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发生在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森林火灾;
(8)其它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一旦发生火情,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事发单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积极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乡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县级指挥部负责指挥,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1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或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初判过火面积达到500公顷以上或48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市政府主要领导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4.2.1.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当地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级义务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民兵、驻军、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火工作。扑救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时,扑救力量按三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为森林火灾发生乡、镇(街道)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级义务消防队和民兵。由乡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
第二梯队为县级行政区域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消防中队、民兵。由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
第三梯队为县级行政区域内驻军。根据扑火需要,由县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商请当地驻军按照部队调动权限规定组织支援。
(2)跨县(市、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救援力量不足,实施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支援扑火时。原则上依次以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县级半专业森林消防区域强队、武警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进行增援;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以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增援顺序一般分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为邻近县(市、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第二梯队为武警森林消防大队,邻近县(市、区)武警森林消防中队。
第三梯队为驻台解放军部队、预备役部队。
(3)兵力调动程序。因扑救森林火灾确需跨区域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力量参加的,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后实施,市指挥部向被调出地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所有被调入增援的队伍接受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和我市森林火灾扑救实际需要,因扑火救灾需要跨区域调动应急扑火力量参加的,由县级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由市指挥部商请台州军分区或武警台州支队,台州军分区或武警台州支队按要求组织所属应急扑火力量按时到达指定位置,并接受扑火前指统一指挥。
4.2.1.2扑火规范要求
扑火前指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的规范化要求具体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4.2.1.3扑火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市跨区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4.2.1.4森林消防飞机调度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市指挥部向省指挥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批准后,实施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扑火作业。
4.2.1.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4.2.3救治伤员
对森林火灾造成人员受伤,事发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首先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协助救治或安排转院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军事目标、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必须安装消防栓、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工程阻隔带。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一般为50米以上宽度。
4.2.6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火案查处
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火案查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行政案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2.8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具体按照《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执行。
4.2.9火场清理
火灾明火扑灭后,应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4.2.10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告知有关方面。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指挥部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
(2)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60公顷;
(3)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级指挥部的申请,协调相邻县级指挥部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2)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且无法控制;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率领副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市指挥部扑火前指,同时成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市指挥部办公室按扑火前指下达的命令协调做好跨区支援力量和扑救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3)根据需要,请求省指挥部派出专家指导扑救工作。
(4)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市气象局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初判过火面积500公顷以上;
(4)市级扑救力量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要火情,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根据需要,及时请求省指挥部调派专业、半专业力量实施跨区支援扑火。
(2)按照省指挥部要求设立相关工作组,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3)市气象局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派员开展火情移动监测,择机实施人工增雨。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跨县(市、区)际的森林火灾的评估,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5.2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指挥部向市政府和省指挥部上报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中失职渎职人员,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台州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以应急和村级义务森林消防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在重点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精、建强区域强队,并重视应急和村级义务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保证在应急情况下,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运输保障
支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6.3技术保障
各地应建立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火灾发生地实况图片图像、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4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5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各县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2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各乡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存能提供1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6.5资金保障
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处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高保护价值森林火灾等所需财政经费,按照《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执行。
7附则
7.1相关词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林业局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备案。市指挥部对县级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73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