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一)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报告、请示、议案、通报;

2.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3.会议性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材料等;

4.工作计划、要点;

5.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6.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

7.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8.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0.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11.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二)下列文件暂不列入“三统一”制度管理范围: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批复;

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4.会议纪要;

5.涉密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1.市政府各单位拟提请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先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处室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本通知已明确暂不列入“三统一”制度管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外),并由市政府法制办签署意见。

2.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承办处室的拟发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发文拟稿单上签署意见。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承办处室,按公文流转程序处理;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进行统一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3.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承办处室拟稿后应将送审稿和部门报送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转市政府法制办。材料不齐全的,市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前可以要求起草部门补充材料,起草部门未补充材料的,应及时退回。通过审查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领导签发。

4.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承办处室按照办文程序办理,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再交付印发。

5.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并按规定在本级政府公报上发布。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专设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对外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按照规定标注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

(二)市政府直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市政府直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再予印发。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并按主办部门编号。报送登记时,同时提交备案报告和说明、已经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文件印发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三)各县(市、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各县(市、区)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其他领导签批后,政府办公室或法制机构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布主体、公布时间要求,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编制

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按照省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组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登记年份、流水号三部分组成,即“文件编号=制定机关编码+登记年份+流水号”。

(二)制定机关编码。

制定机关编码由行政区域代码和系统代码组成,即“制定机关编码=行政区域代码+系统代码”。

1.行政区域代码由四个大写的英文字母组成,每个行政区域代码是唯一的,具体详见附件一。

2.系统代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统一按照省级部门的编号设置,具体详见附件二。

(三)登记年份。

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在2012年登记为“2012”。

(四)流水号。

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每个部门算一组,每年从“0001”开始,如2013年第1件文件为“0001”,2013年第2件文件为“0002”。

(五)编号书写形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三部分通过短“—”联结。如市政府2013年第1号文件编号为ZJJC00—2013—0001,市政府办公室2013年第1号文件编号为ZJJC01—2013—0001,台州市发改委2013年第1号文件编号为ZJJC02—2013—0001,临海市教育局2013年第1号文件编号为JLHD04—2013—0001。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政府办公室与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办文机构与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确保在2013年6月30日前落实到位。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或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薄和数据库,由专人负责及时、完整、准确地登记编号,并逐月公布已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三统一”制度实施之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需要继续执行的,按原发布时年份号,补办登记、编号并公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2月14日印发的《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区域代码

2.系统代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附件1

行政区域代码

台州市ZJJC

椒江区JJJD黄岩区JHYD路桥区JLQD

温岭市JWLD临海市JLHD玉环县JYHD

天台县JTTD仙居县JXJD三门县JSMD

附件2

系统代码

系统名称

代码

系统名称

-代码

政府

00

政府办公厅(室)(口岸海防打私、应急)系统

01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行政服务、招投标、能源)系统

02

经信(经济、信息产业、中小企业、无线电管理、新型墙体)系统

03

教育系统

04

科技(知识产权)系统

05

民族宗教系统

06

公安(消防、边防、交通管理)系统

07

国家安全系统

08

监察系统

09

民政(移民)系统

10

司法行政系统

11

财政系统

12

人力社保(公务员)系统

13

国土资源(地勘)系统

14

环境保护系统

15

建设(规划、房管、建筑业、住房公积金、园林、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系统

16

交通运输(公路、港航、道路运输、海事)系统

17

水利(水政、水文、钱塘江管理、滩涂围垦、防汛防旱)系统

18

农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农业植保检疫)系统

19

林业(林业植保检疫)系统

20

商务(贸易、外经贸、对外贸易、招商、协作、散装水泥)系统

21

文化(文物)系统

22

卫生系统

23

人口计生系统

24

审计系统

25

外事(港澳事务)系统

26

国有资产监管系统

27

地方税务系统

28

工商管理系统

29

质监系统

30

广电系统

31

新闻出版(版权)系统

32

体育系统

33

安监系统

34

统计系统

35

海洋与渔业系统

36

旅游系统

37

粮食系统

38

侨务系统

39

政府法制

40

人防(民防)系统

41

物价系统

42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43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44

经合系统

45

测绘系统

46

档案系统

47

台办系统

48

地震系统

49

气象系统

50

通信管理系统

51

邮政管理系统

52

烟草专卖系统

53

电力(电业)系统

54

盐务系统

55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

56

对于我市机构设置与省级机构设置不统一的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省级有关部门为一个单位,而市县分设不同单位的,统一采用省级部门的编号,如建设系统中,市县规划、房管、建筑业、风景名胜管理等部门均采用建设部门编号。

(2)省级有关部门为多个单位,而市县合并为一个单位的,采用排序为首位的部门编号,如文广新局采用文化部门的编号,农林局采用农业部门的编号。

(3)省级部门对此另有规定的,经省法制办备案后,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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