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台政办发〔2011〕193号
颁布日期:2011-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台州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

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与管理,切实提高船载终端使用效率,确保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正常运转,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是指渔船上安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终端和卫星信息系统终端以及其它无线电通信终端。

三、本市从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与管理的组织和船东、船长,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遵循规范使用,有效运行,分级管理,船东、船长负责的原则。

五、渔船应安装符合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入网要求的船载终端,并及时向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载终端的入网注册手续。

六、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仅限于本船使用,在没有注销AIS终端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和卫星信息终端ID号前,不得将船载终端转借他船使用或者出售。

七、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统一指配本市AIS终端的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和卫星信息终端ID号,负责办理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的入网、变更和注销。

八、船东和船长负责本船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应确保渔船上至少有2人能熟练操作船载终端。

九、渔船在每个航次出港前和航次结束返港后应当利用船载终端或其他方式及时向所属基层管理组织报告渔船出港和进港情况,基层管理组织汇总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渔船停港期间可以关闭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但在关机前应主动发送一次本船船位信息。

十、渔船航行或生产期间,应全时开通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当船载终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所属基层管理组织和当地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并在最短时间内予以修复。

十一、渔船在生产或航行时,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发送报警求救信号。不得谎报报警求救信号,避免误发报警求救信号。

十二、船东和船长负责落实本船发送进出港报告、报警求救信号以及指挥平台相关指令的接收和回复。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管理组织应每天对所属渔船的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开机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对未开通船载终端的渔船及时送达整改通知单,限时整改开机。并抄送当地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十四、建立渔船和船长违反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记分制度。渔船违规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5分、3分、2分三种。除给违规渔船记分外,同时对船长予以相同分值的记分。渔船累积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9月16日起计算。

(一)不按规定开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的,一次记5分。

(二)人为影响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收、发信号的,一次记5分。

(三)没有注销AIS终端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和卫星信息终端ID号,将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转借他船使用或者出售的,一次记5分。

(四)不按规定发送进、出港报告的,一次记3分。

(五)渔船关闭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前没有发送一次本船船位信息的,一次记2分。

(六)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发生故障没有及时报告的,一次记2分。

(七)不回复指挥平台相关安全救助指令信息的,一次记2分。

(八)故意谎报报警信号的,一次记15分;误发报警信号的,一次记2分。

十五、渔船和船长的记分工作由船籍港所在地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机构会同渔港监督部门负责。

十六、渔船在一次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5分的,责令停航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扣减政府相关财政补贴。

船长累积记分达到15分的,经主管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注销记分后,方可在渔船上任职签证。

十七、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行政处罚。

十八、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正常通信费(如船位、进出港、遇险报告等信息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渔船使用运营商提供的其他增值业务通信费(如与手机短信联系等产生的信息费),由使用人自行支付。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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