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颁布单位: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65年12月17日)

在黄海中部,以北纬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北纬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之点,北纬三十三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之点,北纬三十三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连结线的海域内为鱼类密集场所。每年十月、十一月和翌年一月、二月四个月期间,日本和中国都有大批渔船在这个渔场作业。鉴于鱼类资源衰减情况严重,继续无限制的捕捞,将有造成资源枯竭的危险,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同意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建议,采取适当措施,在上述渔场和期间内,日中双方渔协把本方渔轮数,限制在八十艘以内,不超过此数,以防止鱼类资源继续枯竭,有利日中两国渔业生产的长远利益。

此致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团长

副团长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团长(签字)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