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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中国 瑞士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6-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瑞士联邦委员皮埃尔·奥贝尔致郑拓彬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郑拓彬先生
部长先生:
我谨提及今天签署的瑞士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并在此载明缔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如缔约双方均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参加国时,双方将举行谈判,以便就可诉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的争端种类及诉诸方式达成一项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采取换函形式,并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确认本函准确地反映了缔约双方达成的协议,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崇高的敬意。
瑞士联邦政府代表
皮埃尔.奥贝尔
(签字)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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