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互免签证协议的修改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8-0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互免签证协议的修改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2月2日生效日期1988年4月30日)

(一)中方去文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中巴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达成的互免签证协议,申述如下:

中方持因公普通护照赴巴的人员均系从事公务活动,简化此类人员的入出境签证手续,将有利于增进中巴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交往。为此,谨建议将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87)部领六字第234号照会第一条修订为“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和巴方持有效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官员护照的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建议,如蒙大使馆代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巴两国政府对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互免签证协议的修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于北京

(二)巴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88)部领六字第21号照会。现转载该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谨确认巴基斯坦政府同意贵部上述照会的修改意见。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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