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议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9-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9年6月8日生效日期1989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两国领事关系,促进经济贸易交流,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古巴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二、古巴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圣地亚哥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圣地亚哥省、奥尔金省、格拉玛省、关塔那摩省和拉斯图纳斯省。

三、两国政府根据各自有关法律为上述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四、有关两国领事关系的问题,双方政府将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并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条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在哈瓦那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钱其琛伊西多罗·马尔米耶卡·佩澳利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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