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盘政办发〔2007〕2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计生委《关于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和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发放和管理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放原则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采取由职工单位和地方财政负担的办法发放。
凡与单位(指经当地工商部门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无论其单位所属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均视为工作单位)发生工资关系的人员,单位必须承担法定责任,履行义务,按月及时足额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无工作单位或下岗、买断工龄的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奖励费由其所在的县(区)财政负担。
二、城镇有工作单位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审批与发放
(一)确认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是城镇居民(含乡、镇非农业户口)且有工作单位;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且抚养子女的一方);
3.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
(二)发放标准及资金来源
1.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分别由所在单位按每月5元标准发放;一方无业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按每月10元标准发放。
2.买断工龄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独生子女年龄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纳入安置费中,根据独生子女距14周岁所余年限,按每年60元标准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其配偶无业或亡故的,按每年120元标准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
三、城镇无工作单位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审批与发放
(一)确认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是城镇居民(含乡、镇非农业户口);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
4.夫妻双方从未就业;或夫妻一方从未就业,另一方曾经就业但现已失业;或夫妻双方均曾经就业但现在均已失业的家庭。
(二)所需要件
1.夫妻双方户口簿;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社区或村出具的已张榜公布后的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5.其他相关证件(离婚家庭需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丧偶家庭需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6.下岗失业人员需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件。
(三)审批程序
1.发放对象到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居住的,需持有现居住地的相关证明。
2.社区或村对初审合格的家庭予以登记,并公示一周。无异议的,通知其持审批要件,到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
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上报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予以审批。
4.乡(镇)、街道计生办将审批人员名单上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备案,县(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抽审。
(四)发放对象的退出
发放对象情况发生变化,有下述条件之一的不再发放:
1.现存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导致子女数增加);
2.独生子女已年满14周岁;
3.发放对象再就业。
(五)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发放标准:按照每户每年120元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资金来源:城镇无工作单位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负担。
发放时间:每年10月底前,县(区)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划拨至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独生子女父母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发放。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不在同一社区或村的,由各自所在社区或村分别发放50%奖励资金。
(六)发放日期
城镇无工作单位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2007年1月1日起发放。
四、管理和监督
1.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人口计生、财政、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监管领导小组,每年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奖励费发放规定的行为,除追回奖励费外,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昭示各单位认真履行义务,将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到位。
2.各级人口计生委要做好政策指导,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将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3.社区居委会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将居民户籍、婚姻、生育、工作变化及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和违法生育等情况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并积极做好年审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盘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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