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设置农村标准地名标志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盘政办发〔2007〕3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设置农村标准地名标志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设置农村标准地名标志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设置农村标准地名标志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实现农村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走上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全市农村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7年开始,在各县(区)、乡(镇)、村实施地名标志及农村楼、户门牌标志设置工作。设置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7)国家标准和省民政厅统一规定执行。

二、地名标志设置费用实行分级负责。县(区)、乡(镇)、村地名标志设置费用由县(区)、乡(镇)、村承担;农村存量建筑门牌费用由县(区)、乡(镇)、村和住户承担。凡由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新住宅楼门牌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三、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设置县(区)、乡(镇)、村地名标志审批、安装工作。民政部门作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普查、编排、审批、设置和管理工作,要会同公安部门,配合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进度,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编排好楼、门(户)牌号码,保证农村地名标志设置科学、合理,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工作进度,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盘锦市民政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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