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补充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补充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3]17号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公安局反映。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补充意见
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铁政发[2002]23号)实施一年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但在执行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为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发展,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更好地引进人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市地做法,现对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铁岭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引进人才的范围,将原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放宽为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鼓励为城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人员落户,在城镇购买商品房5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合法的自建房、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根据本人意愿,本人和配偶及22岁以下未婚子女可落当地城镇户口。
三、放宽夫妻互投、父母投子女、子女投父母的户口迁移条件,将原“父母投子女采取老人自愿的原则”,修改为:“父母投子女规定:女50岁以上,男55岁以上方可投靠子女”;将原“未婚子女允许投靠父母”,修改为:“22岁以下未婚子女允许投靠父母”。
四、落户手续及审批权限,凡引进各类人才落户;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落户和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落户;在城镇购商品房和在城镇有合法的自建房人员落户,均由市公安局审批。夫妻互投落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落户所需手续为:结婚证、夫妻双方户籍证明、申请方在城镇居住房产权证及本人申请材料等。父母投子女落户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铁岭市公安局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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