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4-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四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19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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