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 颁布单位:上海市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4-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四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1994年12月8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