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开办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和〈国家农业综合开放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的通知》的通

颁布单位: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号:沪农开办[2007]40号
颁布日期:2007-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农开办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和〈国家农业综合开放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的通知》的通知

沪农开办[2007]40号

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的通知》(国农办[2007]199号)转发给你们,自2008年,凡上报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办。

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的通知

国农办[2007]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经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拟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并同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格式要求》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格式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国农办[2002]175号)和《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格式要求》、《<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格式要求》(国农办[2006]224号)同时废止。自2008年,凡需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其它产业化经营项目也应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办。

附件: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格式要求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格式要求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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