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淮政办发〔2004〕3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婚姻登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现行婚姻登记机关设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从2004年7月1日起,乡镇不再办理婚姻登记。

实行集中登记后,各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规范登记工作,认真为婚姻当事人搞好服务。

二、常住户口在市经济开发区的居民其婚姻登记由清河区民政局办理。

三、原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形成的档案,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归档,集中保管,以便备查。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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