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围绕打造优势产业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围绕打造优势产业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发〔2004〕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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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围绕打造优势产业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泰政发[2004]167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打造泰州农业优势产业,市政府决定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简称“发展专项资金”),围绕正在或即将着力打造的产业,重点扶持具有一定规模及速度、并且对产业支撑作用大、带动辐射能力强、贡献突出的优秀龙头企业。现将有关扶持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的条件:(1)经省、市确认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当年涌现出的发展速度快、在培植优势产业过程中发挥作用大的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2)年税务开票销售3500万元以上、开票销售增幅15%以上,或开票销售增长50%以上、税金增幅40%以上的成长型龙头企业;(3)不拖欠税收;(4)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
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贴息和奖励:(1)贴息。加工型企业技术改造、基地建设、流通型企业的项目投入,单个企业投入在300万元以上,可申请享受财政定额贴息。(2)奖励。获得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龙头企业在优势产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带动农户和吸纳劳力),以及企业的发展速度、纳税、招商引资、出口创汇等指标公开评选出的“十佳龙头企业”,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或有机农产品(食品)称号,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等认证,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对市政府正在打造的农业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设立特别奖励。
三、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各市(区)也应加大对本地区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市以上财政与市(区)财政按8:2的比例配套,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市(区),不享受市级扶持。
以上政策意见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市(区)可参照研究采取扶持措施。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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