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发(2005)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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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泰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5]30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泰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七日
泰州市特殊情形批准
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现将我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一女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均为丧偶的;
(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三)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四)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负责审批并报告备案。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