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铁政办发[2008] 75 号
颁布日期:2008-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政办发[2008]75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社会管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社会救助能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将救助服务与社会管理紧密结合,提高救助管理水平,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的基本生活,从源头上解决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现就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完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救助机构基础建设,规范救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网络体系,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分类救助,切实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全面提高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基层组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原则,坚持救助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原则,坚持救助管理与预防流浪并重原则,坚持自愿受助和主动救助相结合原则,坚持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二、整合机制,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

(一)发挥部门救助职能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且有很强的政治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1.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民政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指导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救治、返乡和安置等需求,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救助管理水平;要以生活无着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导向,完善贫困对象救助政策,保障辖区内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从源头预防域内人员流浪乞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各部门发挥职能,团结协作,全面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步伐。

2.财政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预防所需资金纳入救助专项经费预算予以保障。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精神,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安排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救治经费,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的有效运行。要根据救助量和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现有救助经费的基础上,保障救助补助经费按国民经济同比例增长,以缓解救助经费不足问题。对救助量较大、经济比较贫困的县(市)区,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要保障预防流浪资金,即确保贫困对象救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域内人员外出流浪乞讨。

3.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对发现或上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接到求助信息后,要做好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要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求助人员的身份核实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受助人员及社会上滋扰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要依法处理好逸恶劳或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丐和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以及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构可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4.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关于建立受助精神病人和危重病人定点医院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市民发[2005]3号)规定解决。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5.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与救助管理机构的有效衔接,为本辖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要提供社会公益性岗位,安排好下岗贫困对象的再就业,做好稳定工作。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提高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6.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适应救助管理社会化的需要。

7.交通部门要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提供方便,并做好票据核实工作。

8.教育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要保障对辖区内贫困家庭未成年人的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即免收杂费、免收服务性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形成救助管理网络

完善网络化救助体系就是要以救助管理站为平台,以街道(乡镇)救助联络站和社区(村)救助联络点为依托,以专兼职救助信息员、社会志愿者和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的救助队伍为补充,形成救助管理站、救助联络站、救助联络点、救助联络员四位一体的救助管理服务网络,通过早期预防、及时救助、消除死角,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1.救助管理站。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救助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和责任追究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要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技能;要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的主体作用,在搞好站内救助的基础上,要加大街头巷尾的巡查工作力度,与救助联络站、联络点、联络员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协作,开展好主动救助工作,确保对救助对象的第一时间救助;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有效运行。

2.救助联络站和联络点。各地要充分利用乡镇(街道)、社区(村)现有组织机构,设立救助联络站和救助联络点,通过指定的专(兼)职人员开展救助工作。要积极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规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外出流浪乞讨的预防工作,对本辖区经常外出流浪乞讨人员或有外出流浪乞讨意向人员登记造册,关注其生活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反馈信息,防止其外出流浪乞讨;要在救助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加大街头巷尾的巡查工作力度,发现救助对象要第一时间主动告知、规劝、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3.救助联络员。从社会各界聘请救助联络员,加强基层救助管理力量。如聘请救助联络站(点)专(兼)职人员、出租车司机、车站工作人员、常驻公共场所人员等,组建报送信息网络,联络员要分布在车站、广场、农贸大厅、医院、学校、机关等重要场所,保证救助信息及时传递,使救助对象能够及时得到救助。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和市民主动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点)或告知救助管理机构,形成整个社会都关爱、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氛围。

(三)健全专项救助政策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实际,整合现有社会救助管理法规资源,制定和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扶助制度,将各专项救助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机结合,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约束性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1.开展包户扶持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继续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包户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2.开展临时救助活动:春节、新年、国庆节期间走访慰问贫困户、低保户等社会救助对象,保证受助对象节日吃好、平时吃饱。

3.开展扶贫建房工作:依据政策为农村低保户中的无房户和危房户建房、维修房屋,保证社会救助对象住房冬天不冷、夏天不漏。

4.开展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铁岭市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和《铁岭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对全市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实行补助,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5.开展扶贫助学活动。教育部门要对特困中小学生实施困难学生补助,实行“三免一补”,防止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6.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对城市低收入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贫困老人、老劳模、老党员实施居家养老,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下岗的“4050”人员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员。

(四)创新救助管理方式

对流浪乞讨人员要实施分类救助。对无生活能力的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予以保护性救助;对有生活能力却好逸恶劳或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丐,要对其实施严格管理,加大限制力度,促其自立自强;对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行为和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于编造虚假姓名、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或跑站骗助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要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先送定点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再由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甄别救助。

对流浪乞讨查无身源人员要实施分类安置。将流浪乞讨查无身源的未成年人安置到市儿童(社会)福利院;成年人中的精神病人安置到开原市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其他人员安置到西丰县郜家店镇区域中心敬老院。

三、深入落实,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社区(村)四级负责制,积极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建设。成立铁岭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市民政、发展改革委、财政、人事、教育、卫生、劳动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对外发布和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大投入,完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分级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应急救助。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救助管理工作,推动社会捐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

(三)强化培训,提高救助队伍素质.。各地要加强专职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和基层救助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救助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中,积极探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救助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等,聚智聚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相关法规,让社会了解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由救助站无偿救助的政策,教育群众树立正确的施舍意识,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铁岭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市民政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铁岭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王恩卿副市长

副组长:刘力坚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洪伟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白光达市卫生局局长

田刚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单向东市教育局副局长

于波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铁军市财政局副局长

耿志佳市人事局副局长

仲崇艳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王跃进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相国市民政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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