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审核认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审核认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政办发[2006]23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审核认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审核认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关于重新审核认定全市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质量,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好对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重新审核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坚持实行动态管理,以“应保尽保、应退即退”为基本原则,以提高保障质量为目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进行全面重新审核认定,从而进一步加强各项救助政策的衔接与完善,确保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健康平稳进行。
二、政策和标准
对城市低保对象全面重新审核认定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铁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细则》(市政府令第29号)和《铁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铁政办发[2003]46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重点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严格审核认定。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待遇: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家庭存款超过一定限额、有2处以上住房及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具体限额、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
3.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小汽车或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家中饲养观赏宠物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自费学校就读的。
4.因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下岗后重新就业、到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重病痊愈、子女就学毕业后已参加工作等原因,使家庭收入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
5.保障对象死亡后,亲友仍冒领低保对象保障金的。
6.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馆、娱乐场所消费的。
7.女性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男性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状况良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积极自谋职业或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
8.长期在外地生活或经商的。
9.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10.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重新审核认定低保对象工作分3个阶段实施:
1.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主要工作是:组织宣传和业务培训,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
2.实施阶段(2006年4月1日至6月10日)。主要工作是:重新核实认定低保对象。摸清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重新填写低保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认定表》,向重新审核认定的低保对象发放新的《低保证》。建立统一项目的低保对象数据库。
3.总结阶段(2006年6月11日至6月20日)。主要工作是:对全市重新审核认定低保对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重新审核认定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防止走过场,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对重新审核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负责重新审核认定的具体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低保对象真正理解、支持、配合重新审核认定工作;运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务求做到应退即退、应保尽保。
2.民政部门要做好重新审核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培训工作,做到每个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都熟练掌握城市低保对象重新审核认定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具体标准。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各有关部门要在城市低保对象重新审核认定工作中明确责任,建立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做好此项工作。
4.各县(市)区要对本地区的家庭收入标准进行科学认定(评估),并于4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
5.城市低保对象重新审核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将本地区工作总结及重新审核认定后的低保数据库资料于6月2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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