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4]16号

转发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至乡镇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化解村级债务工作,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9号)要求,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国家和省化解村级债务的各项政策为指针,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为前提,以巩固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逐年化解的原则。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化旧债,采取有效措施防新债,切切实实把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目标和措施

总体目标:以县(市)、区为单位,到2008年底要分别化解村级债务75%,村级资产负债率要由2003年的84%下降到33%,力争2010年化解全部村级债务。

具体目标:2004年至2008年每年化解村级债务15%。主要措施:

(一)大力清收债权资金

1.认真做好村民欠款清收工作。按照辽政办发[2003]49号文件要求,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户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税费尾欠,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农民无力偿还的可暂时挂帐,待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做处理;对有能力偿还,经过做思想工作仍然拒缴的,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加大村办企业欠村债务的清收力度。对村集体投资且已停业或倒闭的企业,要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下,出售、拍卖企业资产,所得资金全部用于还债;对挂靠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个人或外单位兴办的企业,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脱钩,企业所欠金融部门贷款或其他债务由企业承担并负责偿还。对企业有经营能办;却拒不偿还欠款的,要依法强制清收。

3.集中清理村外单位和个人欠村的借款。对村外企业欠款,应依按清收;对村外个人欠款,可制定还款计划,限期还款;对数额较大拒不偿还的,可采取依法起诉的方式强行清收。处乡(镇)以上国家干部欠款,要采取强制性清收,相关部门要介入清收工作。

(二)积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1.协商缓还债务。对村级向金融部门借贷形成的不良债务,各地要与金融部门积极协商,在确保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争取停息挂帐,待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增强后,逐步偿还债务。

2.着力化解村欠农民的债务。对村欠农民的高患借款,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保护利率计息偿还,对已支付的高额利息,可在尚未偿还的欠款中扣除;对村内闲置资产,可采取民主讨论、合理作价、公开竞价等方法,优先拍卖或承包给债权人化解债务;对农户欠村、村又欠该农户的债务,可在履行有关手续后,通过债权、债务人双方互相抵帐方式化解债务乙对农户欠村、村又欠其他农户的债务,可由村委会组织相关农户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进行移交,未经当事人同意,村委会不准强行抵帐。

3.调整利息化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借款,不得高利计息。已高利计息的,要从计息之日起,从未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中冲减。对符合国家规定利率的借款,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采取先还本后付息的方法,对利息的支付可同债权人协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减息、免息、停息政策。

4.合理利用村级资产资源化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闲置或经营不善的集体固定资产,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可采取股份、合资、合作和联营等方式经营,或实行公开竞标、租赁、拍卖,所得资金应作为集体积累,用于发展经济,偿还债务。;对巳划为商品林区域的集体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仪讨论通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可采取承包到户、活立木有偿转让、有偿管护、折股联营、股份合作、经济林承包与拍卖等方式进行山林经营权改革。对未发包或拍卖的农村“四荒”、果园、蚕场、鱼塘等资源,可通过拍卖、承包、联合开发利用等方式,坚持“谁开发,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的方式与承包或拍卖的价格,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其承包费应按资源性资产增值的比例合理确定,分阶段收取。改革所得资金,可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对已发包或拍卖的农村“四荒”等资源,可在原承包期基础上延长3至5年,但不得抽地化债,更不得将机动地长期承包以地化债。

5.节支化债。一是继续做好并村减员工作。按照省政府规定,并村工作尚未搞完的地区,要在今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村干部职数要按3至5人设置,多余人员一律减下来;组干部要实行村干部交叉兼职。二是严格执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村财乡代管),将村级财务全部收归乡(镇)农经站村级财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乡(镇)农经站要切实履行职责,监督管理好村集体资金,严防挪用和侵占集体资金问题发生。三是严格落实村级主要费用开支限额制和取消制。村干部报酬不得超过农民人均收入的2倍;村级报刊订阅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小村不超过1000元、大村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各种报刊杂志。要继续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村组招待费的实施意见》(铁委办发[2001]30号)的规定,各地区不得擅自恢复或随意转移招待费。

(三)严格控制新债发生

1.坚决遏制高息借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完成各种税费和上级交办的任务为借口,在村内或村外市患借款。对确需借款的必须事前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拒不执行规定发生新债务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者责任。

2.切实减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今后,在农村兴办事业要坚持谁出政策谁出钱的原则,对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达标升级活动要一律禁止。乡以上部门不得随意举办要求农民参加的各种培训班,确需举办培训班的,要事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种植业结构调整,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无论是办企业,还是搞各种开发,都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牺牲村集体经济利益发展农村经济。

3.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借口平调村集体资金,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4.严格执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农业、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积极开展农民负担、“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村财乡代管)、村干部离任、大额借款、专项支出等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一经发现加重农民负担、挤占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擅自借款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等问题,要坚决查处。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化解村级债务,事关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村级债务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克服消极畏难情绪,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的化解村级债务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研究、精心部署。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化债方案,细化分解化债指标,建立健全化债工作责任制,把这项工作列为县对乡、乡对村干部工作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对任职期间化债工作不力发生问题的,要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

附件:全市村级债务情况及年度化债任务明细表(略)

铁岭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二OO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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