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23号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
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入学户口迁移办法
随着普通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今后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市内新生入学、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招外市新生也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
二、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铁岭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均可来铁岭自主择业。无论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同意录用或聘用的各类人才,只要经本人申请,录用或聘用单位出具相关手续,允许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当地落户。
引进人才的范围:
1.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出国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4.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授衔专家、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人员、省市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
5.对本地经济发展能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急需人才。
三、鼓励为城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人员落户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以落城市户口;对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落城镇户口;在城镇购买商品房60平方米以上或有合法的自建房、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根据本人意愿,本人和配偶及未婚子女可
落当地城镇户口。
企业聘用的从事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比照上述人员给予落户。
四、放宽夫妻互投、父母投子女、子女投父母的户口迁移条件
为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减少在户口管理中的人户分离、空挂户口等突出问题,对夫妻两地分居人员实行夫妻互投政策,夫妻互投原则是在结婚2年以上,可落城镇户口,再婚不受婚龄限制;父母投子女采取老人自愿的原则;未婚子女允许投靠父母;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允许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落户。
五、落户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引进各类人才落户,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落户所需手续:学历证书或证件、人事或劳动部门证明、聘用或录用单位证明和户籍证明。
(二)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落户和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落户所需手续:本地政府的外经局和招商局(办)验资证明、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在城镇购商品房和在城镇有合法的自建房人员落户,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落户所需手续:房证;户籍证明等。
(四)企业聘用从事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人员落户,由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所需手续:劳动部门证明、单位证明和户籍证明等。
(五)夫妻互投落户,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所需手续:结婚证明、夫妻双方户籍证明、在城镇居住证明及本人申请材料等。
(六)父母投子女落户,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所需手续:本人申请、父母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边无子女证明及迁入地派出所调查证明。
(七)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落户所需手续:父母和未婚子女户籍证明、未婚证明、迁出地派出所调查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八)父母身边无子女,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落户所需手续: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证明、已婚子女户籍证明及父母申请等材料。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抓出成效。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准确掌握政策,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健全工作规范,强化制度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应利用这次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之机,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调查工作。加强社区的实有人口管理,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快微机管理人口信息工作进程。
(三)加强检查监督,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群众自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认真审查把关,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级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公安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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