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温政发〔2008〕72号
颁布日期:2008-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规定,参照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温政发〔2008〕69号),经研究,决定将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85元/人•月;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231元/人•月的要求,由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政府自行确定。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新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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