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宿迁市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宿迁市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08〕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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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宿迁市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90号2008年10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宿迁市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方案
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2008年10月)
为科学设置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门槛,正确引导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1号)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三届四次常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4号)精神,特制定宿迁市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加强蔬菜产地、生猪定点屠宰场和农产品交易市场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规范蔬菜、生猪产品药物残留速测室的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全市蔬菜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并稳定在95%左右,定点屠宰场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并稳定在99%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实施单位
(一)产地准出
1.蔬菜。实施单位主要为生产基地种植规模连片,大棚蔬菜不少于100亩或露地蔬菜不少于200亩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基地乡镇。按照“先行示范、探索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2008年全市每个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内确定1个示范实施单位,以有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为主,如无主体则由乡镇农服中心承担。到2010年全市所有规模蔬菜生产基地全部开展产地准出检测工作。
2.生猪。全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78个,2008年首先将日屠宰量8头(含8头)以上的2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列入实施单位。提倡养殖场开展生猪出栏前自检。到2010年全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全部开展屠宰前检测工作。
(二)市场准入
1.农产品批发市场。全市5个批发市场全部实行市场准入,即宿迁南菜市批发市场、沭阳县城北农产品批发市场、泗阳县绿苑农副产品水产品批发市场、泗阳淮海农产品批发市场、泗洪县洪盛市场。
2.农贸市场。全市有设施的农贸市场135个,2008年首先对15个有固定摊位的城区室内农贸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到2010年全市所有有设施的农贸市场全部开展市场准入工作。
三、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一)补助标准
1.产地准出
(1)蔬菜。2008年全市设立108个实施示范点,即宿城区17个、宿豫区16个、沭阳县34个、泗阳县16个、泗洪县23个、宿迁经济开发区1个、市骆马湖示范区1个。每个实施点2008年补助0.5万元,其中农残速测仪1600元(深圳安鑫宝科技有限公司,PR-3型速测仪),药品3400元;2009年下半年起每实施点每年补助3400元药品费。乡镇农服中心承担的实施点每年增加1万元药品费(检测覆盖辖区内主要蔬菜基地)和差旅费。
(2)生猪。2008年全市设立21个实施点,其中宿城区3个、宿豫区6个、沭阳县7个、泗阳县3个、泗洪县2个;同一产地生猪屠宰前抽检1头,每个实施点根据每天生猪检测数量确定补助标准。每天检测1头生猪每年补助6570元(瘦肉精检测试卡18元/根×365天=6570元)。
2.市场准入
(1)农产品批发市场。每个批发市场每年补助5万元,即每天检测蔬菜样品80-100个,药品费1.5元/个样品,365天×120-150元/天=43800元-54750元。农残速测仪(1.2万元/台)购置、检测人员工资等费用由市场主办单位承担。
(2)农贸市场。每个农贸市场每年补助1.5万元,即每天检测蔬菜样品30-50个,药品费1元/个样品,365天×30-50元/天=10950元-18250元。农残速测仪购置、检测人员工资等费用由市场主办单位承担。
(二)经费来源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检测费用由县(区)财政承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检测室(点)建设要求
每个实施点按照“五有、五统一”的要求建设好检测室(点)。即有人员、有场所、有制度、有设备、有经费,统一持证上岗、统一专人检测、统一记录台帐、统一检测试剂、统一扎口管理。同时,在速测室附近醒目处设立检测结果公示栏。
(一)产地准出
1.蔬菜产地
(1)有经营主体的实施点
①检测室:15平方米左右。
②检测设备:蔬菜农药残留速测仪1台。
③检测人员: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检测人员1名,实行蔬菜采收上市前检测。
(2)乡镇农服中心承担的实施点
检测人员利用便携式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箱,到规模基地进行现场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现场签发“产地准出卡”,并记录台帐。
2.生猪定点屠宰厂
(1)检测室:15平方米左右。
(2)检测设备:以瘦肉精检测试卡检测猪尿为主,有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可采用酶标仪检测。
(3)检测人员: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检测人员1名,实行生猪屠宰前检测。
(二)市场准入
1.批发市场
(1)检测室:30平方米以上。
(2)设备:速测仪2台。
(3)人员: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2-3名,实行蔬菜进场交易前检测。
2.农贸市场
(1)检测室:20平方米左右。
(2)设备:速测仪1-2台。
(3)人员: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2名,实行销售前检测。
3.超市。建立索票索证制度,健全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检测工作流程
(一)产地准出
1.抽样检测。检测员在蔬菜采收前对每个品种和种植类型蔬菜进行抽样检测,不合格产品禁止采收上市;生猪屠宰前对不同产地调入的生猪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该批生猪禁止屠宰上市。
2.填写“产地准出卡”。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员要及时填写“产地准出卡”。产地准出卡详细记录被检产品名称、产地、产品数量、检测日期、检测结果、有效期限、销售地点等基本信息。
3.签发准出卡。准出卡签发由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或检测员负责,并加盖农产品质量检测专用章方有效,只有检测合格的产品方可发放“产地准出卡”。
(二)市场准入
1.批发市场
(1)入场前经营业主向市场检测室提交蔬菜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产品品种、产地、数量、证书等)。
(2)检测室对取得相关认证(认定)和具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产地准出卡”等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抽检;对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认定)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前批批检测。
(3)对检测合格的蔬菜发放检验合格证及“放心菜”合格牌。未取得检验合格证及“放心菜”合格牌的蔬菜,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4)检测室在蔬菜产品交易结束后负责收回合格牌。
(5)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6)经营业主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开据销售凭证。
2.农贸市场
(1)销售前经营业主向市场检测室提交蔬菜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产品品种、产地、数量、证书等)。
(2)检测室对取得相关认证和具有产地证明、“产地准出卡”、批发市场销售凭证的产品,实行销前抽检;对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认定)的产品,实行销前批批检测。
(3)对检测合格的蔬菜发放“放心菜”合格牌。未取得“放心菜”合格牌的蔬菜,不得销售。
(4)检测室在蔬菜产品销售结束后负责收回合格牌。
(5)经营业主在批发市场购买产品时必须索取票证。
(6)畜禽及其产品凭有效检疫证明进入市场交易,否则一律禁止销售。
六、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是一项社会公益性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项经费。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督促指导农产品经销企业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培训检测人员,开展检测工作。
农林部门负责督促蔬菜产地准出实施单位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以及辖区内检测工作的扎口管理;检测人员由各县(区)农林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发证上岗;检测试剂、台帐及农业投入品使用台帐记录要规范统一;检测员每周二统计、上报各类检测报表,检测结果每周通过公示栏、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布。各实施单位每周汇总好检测结果上报至县(区)农林局。各县(区)每月5日前把上月检测情况按表格要求汇总后报市农畜产品质检中心。
工商部门负责督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场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经费及时拨付,以及配合做好检测药品的采购工作。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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