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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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03〕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虽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因军队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需要安排退出现役,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因身体原因服役不满10年需提前转业的士官,需通过省组织的有关医疗机构的鉴定。
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或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对立功受奖、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优先照顾。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一名安置指标8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用作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和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人员调入和录用手续,同时按其拒绝接收安置的人数,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按每个安置计划8万元的标准由安置部门收取有偿转移资金。拒绝执行处理决定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规定,认真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推行自谋职业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期10年以下2万元,10年以上(含10年)4万元。各级政府要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自谋职业所需经费,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规定的各项政策。进入各类市场经营的,享受徐州市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减免其它费用;市有关部门2年内免收各项统筹费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纳年限。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到劳动、人事部门举办的劳动力或人才市场应招的,有关部门应免收其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和中介服务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凡未经省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和退役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退役义务兵,以及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和城镇户口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一律不纳入城镇安置范围。外省市入伍因特殊情况需在我市安置的城镇义务兵以及入伍期间父母“农转非”需在城镇安置的农村义务兵,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发出安置通知第二日起,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分配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四)切实保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接收单位应从退役士兵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一个月内安排上岗,不得推诿、拖延。对上岗工作的退役士兵不得实行试用期或收取各项费用。由于接收单位原因致使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加大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六)妥善安置农村退役士兵。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和优惠政策,开发和利用好部队回乡人才资源。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帮助和扶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引导他们勤劳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要注意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安置工作的主体。各地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径。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率列为双拥工作考核项目,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凡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有关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个别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强化全民国防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安置工作的良好局面。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各项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特别是劳动、人事、编制、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安置部门,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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