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五日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

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降低各类投资主体的创业成本,提高初创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现就促进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创业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增长点,转移农村劳动力,推进城乡一体化,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创业中心作为为各类初创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提供所需共享服务的载体,通过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物业、商务、后勤、安全生产、财务、税务、法律、政策咨询、融资担保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将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降低初创企业的创业风险和成本,帮助新兴的小企业迅速成长形成规模,从而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进一步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培育,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

二、创业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这一主题,重点突出创业、孵化功能,从有利于提高资源共享度出发,冲破各种体制、机制障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到2007年,初步形成覆盖全市的创业中心体系。其中市本级范围内,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分别建设1家,下辖各镇与所辖行政村也分别合建1家创业中心。各县(市、区)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创业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形成包括总体规模、建设数量、空间布局等在内的基本方案。今年,各县(市、区)要分别选择2-3个乡镇(街道)进行创业中心建设的试点工作,并建成1家标准厂房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应配套设施的创业中心。从2005年起,凡投资总额低于200万元或注册资本小于50万元的新建研发制造类企业,原则上都应进入创业中心,一般不再零星布点。

三、创业中心建设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新生企业创业和小企业孵化的需要,创业中心建设一般应包括以下三大内容:一是标准厂房建设。创业中心应合理确定标准厂房建设的总规模和单体结构,标准厂房建设的总规模一般不应小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单幢标准厂房的占地面积一般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标准厂房的单体结构设计应与产业特色相适应,厂房内部可根据企业需要进行分隔。二是共享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员工公寓、餐饮中心、综合服务楼等共用场所的建设。三是服务功能建设。一般应包括物业管理、融资担保、政策咨询、技术信息发布、财务税务代理、法律代理、出口代理、运输代理、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综合服务功能。

四、创业中心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集中原则。创业中心空间布局要相对集中,一般规划在各地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区(工业功能区)内,重点设在具有较强辐射和集聚功能的城镇及其周围,以降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公共管理成本。二是统筹原则。要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环境、区位等因素,进行系统分析,形成有利于人口集聚、改善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的布局。三是便民原则。充分考虑创业者和广大员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选择交通、购物、就医、子女就学方便的地方进行布局。四是与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相结合原则。要根据现有产业基础及重点发展方向,着眼于培育先进制造业基地进行空间布局。五是集约高效原则。创业中心建设要按照集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鼓励多层,充分体现集聚功能,追求最佳效益,容积率不低于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五、创业中心的入驻条件

创业中心的入驻对象,一般应为投资总额小于200万元、占用厂房少于2000平方米、工业年产值低于500万元的初创型小企业。对经过孵化已成熟壮大的企业,要制定标准让其“毕业”,“毕业”标准要视不同产业分别确定。原则上当入驻企业固定资产大于1000万元、占用厂房超过5000平方米、工业年产值高于2000万元时,应让其“毕业”,并鼓励其在相应的开发区、工业区(工业功能区)内购地建房。对已达到“毕业”标准而不愿意离开者,可通过提高标准厂房租金、分摊共享设施及公共服务费用等措施,促其迁移,以腾出空间用于孵化培育新的企业。

六、创业中心的经营管理

创业中心作为一个培育企业的平台,同时又是一个经济实体。为此,要建立公司制的创业中心管理运行机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其经营管理的模式和内涵也应有所不同。凡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创业中心,其标准厂房原则上只租不售;社会力量为主投资建设的创业中心,允许其出售部分标准厂房,但已建成标准厂房在3年内出售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30%以内。同时,已出售的标准厂房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

七、促进创业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1、对创业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证。从2004年起三年内,各县(市、区)用于创业中心建设的土地指标应不低于工业用地总指标的5%,其地价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予以一定的优惠。

2、对创业中心建设的标准厂房,其出租厂房的房产税,四年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厂房出租收入所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四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给创业中心。

3、对创业中心标准厂房建设实行补助。各级财政应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的补助力度,其中市区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4、鼓励乡镇(街道)、村集体资产投资创业中心建设,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市区范围内由上述集体资产单独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补助标准提高为实际投资额的8%,上述集体资产与其他主体合建的标准厂房,由其投资建设部分的补助标准按实际投资额的8%执行。

5、加大对创业中心建设的信贷支持。2004年,各县(市、区)要分别建立一家支持创业中心建设的专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并逐年增加资本金。

八、努力营造有利于创业中心建设的良好氛围

创业中心是整个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引导百姓致富、全民创业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民营经济新飞跃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创业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着力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委主任任副组长,市计划、经贸、财政、国土资源、科技、建设、工商、电力、人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创业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并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总体要求,抓紧研究部署并进行试点。各级经贸部门要直接参与建设,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人行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推动创业中心建设取得成效。二是强化考核。从2004年起,将加快创业中心建设工作列为对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并开展达标升级考核,每年表彰奖励一批创业中心建设先进。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从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创业中心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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