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拨款单位统一购煤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拨款单位统一购煤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1995-10-2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5〕2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拨款单位统一购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财政拨款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拨款单位统一购煤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5-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5〕2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拨款单位统一购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财政拨款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财政拨款单位冬储煤统一定购烧用省内煤的通知》(吉政办函[1995]70号)精神,结合我市的煤炭供应形势,为组织好全市财政拨款单位的煤炭供应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燃料公司的主渠道作用,纠正煤炭销售渠道中的不正之风,对由财政拨款自采自购用煤的单位实行统一定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经市政府同意,凡由市财政全额、差额拨款单位,其生产、生活用煤,统由市燃料公司组织供应。各财政拨款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生产、生活用煤一律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市财政部门今后在审查各单位年度财政申请计划时,对购煤资金要以各级燃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吨煤单价为核算依据,防止购煤资金的流失,纠正煤炭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三、各级燃料公司要充分发挥燃料供应的主渠道作用,精心组织煤炭资源,加强与煤矿、铁路运输部门和用户的衔接工作,提高为用户服务的质量,保证按用户提出的用煤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及时组织好煤炭的供应工作,尤其要优先考虑销售地方自产煤炭。在销售价格上,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取得用户的信誉和支持。
四、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按要求定期向燃料供应部门提出煤炭需求计划,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要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将组成由市经委、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局、燃料总公司等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协调检查、监督此项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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