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0〕3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今年11月1日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次人口普查主要是准确查清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数量、地区分布、结构和素质方面的变化,其对于我国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人口政策,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意义重大。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次人口普查。为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高质量完成我市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选调我市人口普查员和人口普查指导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选调配备,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干部、教师和大中专学生以及离退休人员中选调。农村地区以中小学教师为主体。
二、所抽调的人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上述人员要经过短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用。考试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重新选派。
三、按照国务院令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保证被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本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四、各单位要积极主动抽调条件好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九月八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