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1〕8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日
长春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机构改革方案》,保留长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计划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
2.将原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市民政局机关。
(二)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新增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职能。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职能。
3.救灾救济的经常性捐助工作。
4.社区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及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受民政部委托管理在长的全国性及跨省区社团分支机构;承担市本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执行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担市拥军拥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研究拟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指导市军用饮食供应工作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五)研究拟定全市农村救灾、救济的地方性法规;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承担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和督促农村敬老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拟定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法规、规章、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定全市社区建设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社区建设。
(七)贯彻执行《婚姻法》,拟定全市婚姻登记及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承办全市涉外婚姻登记及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对全市婚姻中介机构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拟定地方行政区划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县际行政区域的勘定和管理;负责乡镇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承担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工作;编辑出版行政区划图;拟定全市地名管理法规;负责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九)承担孤寡老人、残疾儿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拟定并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类福利事业单位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制定福利生产发展规划。
(十)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使用本级福利资金;指导全市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一)拟定殡葬管理工作、收养工作、收容遣送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收养工作、收容遣送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计;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拟定民政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指导民政系统职工教育培训;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行政复议、信息宣传、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批;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受民政部委托管理在长春的全国性及跨省区社团分支机构;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优抚工作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核准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因战因公致残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安置处(市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保障处
拟定全市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
展生产自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并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定全市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评比表彰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七)区划地名处
拟定全市地方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承办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县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工作,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负责乡(镇)区划的审核报批;研究小城镇发展相关战略,指导发展小城镇区域区划规划;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边界界碑管理工作;负责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定全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事业单位和福利慈善工作及全市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拟定政府对福利机构的投入、扶持、资助办法;拟定收容遣送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收容遣送工作;拟定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及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殡仪馆、公墓发展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殡葬改革。
(九)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专项民政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考核、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奖惩、任免、调配、培养教育和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推荐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妇联、共青团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7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检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