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1-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1〕6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日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机构改革方案》,在长春市农业局基础上组建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农委)。市农委是承担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等职能、主管全市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承担的农业资源区划职能。

2.原市农机管理服务总站承担的贯彻执行农机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农机发展的中长期、年度规划及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研究提出农机生产作业标准及收费标准等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划归市环保局。

(三)新增的职能

1.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工作职能。

2.县区突破战略的综合协调工作职能。

3.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职能。

4.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产品流通工作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有关价格及信贷的职能转变为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转变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五)强化的职能

1.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职能。

2.对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和地区内生产及流入地区内的种子、农药、肥料等有关农业投入品的执法监督管理及其登记、质量监测和鉴定审核工作职能。

二、王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农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监督检查农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拟定实施县区突破战略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承担县(市)、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及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县区经济升位活动,总结交流典型经验。

(五)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建议和全市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六)指导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制定全市农业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科教兴农和农业科技推广竞赛活动;负责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报审及实施;指导全市农业教育培训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拟定地方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地区内生产及流入地区内的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登记和质量监测、鉴定、执法监督管理。

(九)起草地方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草案并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监督对地区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认证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农机生产作业标准及收费标准;指导农机修造、农机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工作。

(十)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农垦行业的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承办农业有关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农委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信访、保密、保卫、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调研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农业各产业法规的起草并对其他法规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审核意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及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发展方向等问题组织开展决策前的调研和决策后的跟踪反馈;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材料、重要讲话及报告;总结并宣传农业及农村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典型经验;负责依法行政的综合及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提案和议案办复工作。

(三)县区突破战略办公室

承担县(市)、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及情况综合;拟定实施县区突破战略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调度、检查各项工作进度情况,总结交流典型经验;组织开展县区经济升位活动,负责提出考核的初步意见;处理和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任务。

(四)发展计划处(农垦处)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举措;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农业各产业间的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承办重大农业建设项目审核报批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全市农垦行业管理。

(五)市场信息处(对外经济处)

拟定全市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组织指导全市农产品的流通;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全市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指导、监督全市绿色食品和名优产品的申报与管理,组织农业各产业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承办农业有关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研究提出地方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农业统计工作。

(六)农业处(园艺特产处)

研究提出全市种植业发展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提出耕地的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研究、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生产和农业技术推广;发布农情信息,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进出口审查,负责全市农作物杂交原良种的繁育计划和落实;负责全市农业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工作,负责地区内生产及流入地区内的种子、农药、肥料等有关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并进行执法监督管理;拟定有关地方植物检疫的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指导园艺、特产、经济作物及多种经营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协调多种经营产业发展;拟定与实施园艺、特产、经济作物的栽培标准化规程。

(七)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的建议;研究、指导农机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引导农机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拟定农机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及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修造、农机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

(八)农村经济管理处

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改革的健康发展;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建议;研究、指导农经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组织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九)财务处

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的政策建议;协调、管理有关资金;指导全市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综合协调工作和有关竞赛活动;承办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审核报批及实施工作;管理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拟定全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市农民教育,指导全市农业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生态农业工作,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业行业特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理论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等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妇联、共青团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委机关行政编制50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2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检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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