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1〕5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矛盾,引导群众依法上访,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信访办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市委常委会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针,努力践行宗旨,通过介入信访工作,依法接案办案,为上访群众提供优质法律咨询服务,为群众排难解忧、化解矛盾,息访止纷,稳定信访形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范围
根据群众上访反映问题的性质,以下几种信访案件需要律师介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信访部门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1.责任主体不明确或事实不清,或行政机关无法或无权处理的信访案件;
2.应当依法提请行政复议、仲裁或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信访案件;
3.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但群众仍到党委、政府上访的信访案件;
4.当前企业转制、城市建设和改造及农村经济活动中一些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民事、经济纠纷和劳动关系争议的信访案件。
三、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形式
(一)职责任务
律师介入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信访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党委和政府做好疏导、解纷、息访工作。具体包括:
1.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上访群众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应由行政复议机关、仲裁部门和法院审理解决的,律师要引导群众运用相应程序,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渠道解决。上访群众如有诉讼要求,应协助搞好依法代理工作;
3.根据党委、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个别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
4.对上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运用法律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纠缠的上访老户和要求过高,情绪激烈的集体上访,依法进行劝解,促使其尽快息访;
5.对重要信访案件,接待上访群众的律师应与政府法律顾问团共同商定,提出处理意见。
(二)工作形式
根据群众上访反映问题的性质,由信访部门进行梳理,提出需要律师参与答复或解释的信访案件,交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律师先行准备,然后在固定时间(每周四下午)将上访群众引导到值班律师接待室,由律师直接听取上访群众的意见,解答群众的问题。值班律师接待室设在市政府楼内141室,由两位律师坐班服务。
四、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原则
1.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的原则。律师介入信访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答复上访群众,认真负责地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注意防止激化矛盾。
2.为群众负责的原则。律师依法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解释时,要本着为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认真提供法律服务。
3.遵守信访接待纪律原则。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时,要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信访工作的接待纪律。
4.积极化解矛盾原则。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充分发挥律师的职业优势,通过回答群众咨询和进行法律解释,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全力做好疏导、解纷及息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推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方式
1.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司法局和市信访办组织实施。
2.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予以具体业务指导。
3.市司法局要以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和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为依托,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组建起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队伍,尽快开展工作。
4.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省、市作法,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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