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财政局关于开展清理个体工商户挂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财政局关于开展清理个体工商户挂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0〕3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财政局关于开展清理个体工商户挂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财政局《关于开展清理个体工商户挂靠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八月九日
关于开展清理个体工商户挂靠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财政局)
针对近几年来一些个体工商户通过租赁柜台等渠道向商业企业挂靠而产生的一些实际问题,结合国家、省有关清挂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清理个体工商户挂靠商业企业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监察厅、工商局、税务局《关于清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挂靠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划定政策界限,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地开展此项工作。
二、范围和重点
这次清理的范围为经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商业企业。为了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问题,将市区内大中型商业企业以及各县、市(含双阳区)商业企业内部的租赁柜台,列入重点清理范围。
三、清理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2000年8月1日起下发自查报表,要求各商业企业对所租赁柜台逐户清理,划定清理对象,然后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上报同级清挂办审批。
(二)复查阶段
各级清挂办对商业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要严格审查,经深入调查了解后,作出批复。对有个体工商户挂靠行为的企业,要在个体业户进行工商登记管理,并补齐从挂靠之日起的全部税收和工商管理费后,方予办理商业企业年度审验手续。
(三)总结验收阶段
在各级清挂办认真检查整改的基础上,市清挂办要对全市范围内的清理挂靠工作进行验收,各单位要向市清挂办写出内容详细的清理报告。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市清挂办要从重处理。
四、政策界限
要通过审验承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出租柜台商业企业现有内部职工名册、工资发放单据等有效证据,认真区分,严格清理。
(一)自然人承租企业营业设施从事经营活动,并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二)以企业名义进店租赁柜台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不能出具有关证明、证件的,按个体户登记管理。
(三)职工承租本企业营业设施,承租人将营业性设施转租他人经营,对第二承租人按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管理。
(四)企业以录用合同制职工为由,实为向被录用者出租柜台,由被录用者承担民事责任或上缴税金的,被录用者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清理挂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清理个体工商户挂靠商业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监察、税务、审计、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派员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制定清理挂靠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审查各商业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清理纠正挂靠行为并办理税费的清缴手续;检查、验收并向上级清挂工作机构报告工作。
六、几点要求
在清理挂靠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搞好上下级间、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兵把口,确保清理工作的质量。
今后,各商业企业凡对外出租柜台的,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工商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视其情节,给予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后果触及刑律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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