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为全市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8-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8〕2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为全市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为全市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证工作为全市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意见的报告

(市司法局)

市政府:

为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功能,保障实现全市经济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现就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发挥公证在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中的保障和服务作用

公证部门作为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的重要职能;公证对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虚假、欺诈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各级政府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公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善于运用公证手段调节、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发挥公证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中的规范、管理作用。在企业改组、改造、结构调整过程中,企业兼并、联合、出售、国有民营、租赁、承包经营当事人间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股份公司发起人签订的协议,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起草企业章程,要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通过对各项合同或协议进行公证,确认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签约程序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增强当事人的自我约束力,提高合同履约率。

(二)发挥公证在招商引资和国内融资中的证明作用。对于企业引进外资、融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签订的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信证明、企业章程、法人委托书、法人资格,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企业以自有固定资产抵偿银行贷款及与银行签订的产权变更协议,企业发行债券的担保书,以及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都要办理公证,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公证在大型项目招标及公开拍卖中的监督作用。为保证招、投标和公开拍卖活动公平、公正、合法,防止欺诈,凡大型招、投标项目以及公开举行的拍卖活动,如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建筑工程招标、大型建设项目招标,确定经营者等招、投标活动,企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让,专利权、商标权转让,农村“五荒”承包权拍卖、房屋拍卖等公开举行的拍卖活动都要办理公证。

(四)发挥公证的规范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的买断工龄协议,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再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的托管合同,下岗职工再就业劳动合同;公用事业管理所签订的供暖、供水、供电合同和国家征用土地所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都要办理公证。

(五)发挥公证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服务功能。把公证行为延伸到产业化过程中的生产、供应、销售、利益分配各个环节。对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联合行为,与被依托的一方的供销行为,产业化集团内部协议行为,农村土地承包、鱼塘承包、山林承包合同,农牧产品购销、加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用工协议都要办理公证,以规范产业化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要加强对公证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企业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公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自觉运用好公证这一法律调节手段,努力为公证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创造良好条件。

(一)各级政府和企业管理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自觉地把公证作为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引入到各项管理工作中,使其证明、监督、证据、调节、保障功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二)要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省、市《公证条例》,提高全社会的公证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两个条例规定的公证项目。引导企事业单位及公民自觉运用公证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三)要加强公证机关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抓好公证人员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实行登门服务,现场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文明服务水平。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和当事人要酌情减收公证费。要抓好业务建设,加强公证业务的研究探索,提高公证质量,确保公证效力。要加强公证机关办公设施建设,努力为公证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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