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0-11-0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0〕4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0〕4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水利局、地矿局、交通局、公安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
(水利局、地矿局、交通局、公安局)
根据国家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河道采砂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采砂、危及堤防、河道安全的一切采砂、无许可证开采砂石等项的活动,停止在批准范围以外,乱挖滥采砂石活动。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采砂业户立即恢复其原状。
二、尽快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按照水法规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尽快把河道采砂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凡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石)、取土、占用滩地等项生产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件。申请人凭许可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证件后,方可进行上述生产活动。
三、实行逐级报审办法。按属地管理原则,对二松、饮马河、伊通河、拉林河、卡岔河、新凯河等六条江河的采砂管理,由县(市)区水利局提出采砂计划,填表、制图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办证每年一次,一年一签发。
四、加强水行政执法。要按水法规,依法加强执法工作。水利、地矿、交通、公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统一行动,综合治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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