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7〕4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非农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吉政明电[1997]32号)部署和要求,为加强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管理,有效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这次清查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重大决策而采取的坚决措施,能否贯彻落实好中央这个决策,是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认识统一到中央通知的精神上来。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积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通知的要求开展工作。要认真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把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做到有组织、有机构、有专职人员。

三、认真清查,严肃执法。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清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的工作方案,在清查中要体现一个“实”宇,突出一个“严”字,对违法用地者不论是什么单位,涉及什么人,都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附:长春市人民政府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方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方案

一、清查的目的和任务

通过这次清查,一是摸清全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总量及利用情况,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依据;二是发现和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破坏耕地和非法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三是全面了解非农业建设用地方面的违法情况,为实施新《刑法》的土地犯罪条款做好准备工作;四是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证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清查的任务是:对1991年以来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发现和处理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和荒芜土地等行为,规范土地管理和使用秩序,切实保护耕地资源,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二、清查的范围、重点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和重点

这次清查的范围是1991年1月至1997年4月25日期间批准使用或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以及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等行为。重点是各类开发区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含各种工商小区用地、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城乡结合部用地,铁路、公路及沿线两侧用地,乡镇企业和农村宅基地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转让、出租、抵押的军事用地等。

(二)清查的内容

要进行“五查”:一查建设用地选址、用途是否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面积是否合理;二查用地手续是否合法,即建设项目是否落实,建设用地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和审批,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否领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有无超面积用地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三查土地利用是否充分,是否按照开发建设规定期限进行建设,有无占而未用,闲置浪费土地,灭荒复耕措施是否落实;四查有无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五查中发[1997]11号文件下发后突击审批耕地的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

1、清查开发区用地。配合省政府专项清查小组检查国家级开发区用地,并重点做好对省级开发区和各地自设的开发区用地的清查工作。检查各类开发区是否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用地是否依法审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是否有闲置、撂荒的现象;是否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2、清查房地产开发用地。检查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及各种工商小区用地是否依法批,是否按出让计划建设,有无闲置土地情况,有无未经批准进行联建和擅自转让、出租行为,集体土地是否未经征用出让而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

3、清查单位用地和改制企业的土地。检查各个单位的建设用地是否依法审批,是否按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有无擅自改变用途的情况,是否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而转让、出租、抵押的情况;检查改制企业土地资产是否经过评估,是否依法处置土地资产。

4、清查城乡结合部用地。检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是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有无违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交易土地使用权和征而未用闲置土地等问题。

5、清查军事单位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违反规划、未经用地审批的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和以联营联建方式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问题。

6、清查乡镇企业用地。检查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是否有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问题,是否有以地合资入股问题。

7、清查乡镇建设和农村宅基地用地。检查其用地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是否依法批准,是否在承包地上挖沙取土、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造坟等。

8、清查铁路、公路及沿线用地。检查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服务设施用地是否依法批准,公路两侧用地特别是加油站、饭店、商店和沿线的工厂、企业用地是否合法:检查铁路线路用地和沿线的货站(场)用地是否依法批准,铁路职工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是否存在以铁路用地名义骗取批准划拨的问题,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改变用途等问题。

9、清查林业建设用地。检查林业用地中的办公用

地手续,有无违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交易土地使用权和征而未用闲置土地等问题。

5、清查军事单位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违反规划、未经用地审批的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和以联营联建方式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问题。

6、清查乡镇企业用地。检查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是否有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问题,是否有以地合资入股问题。

7、清查乡镇建设和农村宅基地用地。检查其用地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是否依法批准,是否在承包地上挖沙取土、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造坟等。

8、清查铁路、公路及沿线用地。检查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服务设施用地是否依法批准,公路两侧用地特别是加油站、饭店、商店和沿线的工厂、企业用地是否合法:检查铁路线路用地和沿线的货站(场)用地是否依法批准,铁路职工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是否存在以铁路用地名义骗取批准划拨的问题,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改变用途等问题。

9、清查林业建设用地。检查林业用地中的办公用地。生活区用地和具有经营性的林业用地是否依法审批:在林业用地内的采矿用地和旅游设施用地是否依法审批。

10、清查“五荒”拍卖的土地。检查拍卖的“五荒”土地是否按规定进行开发复垦,是否用于非农业建设。

三、违法问题的处理办法

1、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销,并立即停止一切非农建设活动,限期复耕;对已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未按计划进行开发的,要依法处理。

2、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未按审批权限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要逐个依法从严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未按合同规定期限进行开发的用地,属农业用地的,必须限期恢复农业用途;直接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用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3、对单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要责令使用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处罚。改制企业没有依法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和处置的,必须重新依法评估、依法处置。

4、城乡结合部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坚决拆除,符合规划但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要先处罚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手续。

5、乡镇企业用地中,违法用地、以地入股、联营联建未经审批的,要依法处罚并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6、乡镇建设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和农民在承包地上建永久性建筑、造坟的,要坚决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宅基地,要予以收回。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在规划区内的,要先处罚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不在规划区内的,要坚决拆除。未经批准在承包地上挖沙取土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并限期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复耕。

7、未经审批而改变用途、转让、出租和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军事用地,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符合有关规定,可以改变用途、转让、出租和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责令恢复原状。

8、铁路、公路的线路用地没有审批手续的,要先接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线路两侧违法用地,处罚后强行拆除。对骗取批准而划拨取得的用地,要在处罚后限期补办出让手续。

9、未经审批的林业办公用地、林业生活用地和具有经营性的林业建设用地,先按违法用地处罚后依法补办审批手续,未经审批而在林地中从事采矿和旅游设施建设的,要先按违法用地处罚后依法补办审批手续.

10、“五荒”拍卖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用地进行处罚。并接拍卖合同的规定对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开发。

凡在1997年4月1日至14日期间违反用地审批程序、报件不全、按规定不应批准、越权批准或其他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突击批地行为一律无效。不属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冻结范围的建设用地,应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属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冻结范围的建设用地,其批准文件、协议、合同一律无效,征用占用的土地一律退回复耕,按非法用地处罚,其经济责任由审批机关承担,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各县(市)、区对查出来的土地违法问题,要选择1至2件占地面积较大、影响较坏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市里要确定2件大要案进行曝光。应追究领导干部和主管人员行政责任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全面清查采取自查自纠、专项清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一是由市政府组织专项清查小组,负责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的用地清查工作;二是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用地单位自查申报和群众举报情况,对清查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逐宗进行登记造册,对有违法性质的用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案情重大或复杂的要按规定上报:三是由市政府对各地清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同时对重点区域的清查情况进行抽查。

市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中发[1997]11号文件下发后各县(市)、区突击审批耕地的行为;专项清查小组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军事用地和铁(公)路及其沿线、各类开发区用地的清查。各县(市)、区具体负责辖区内其他用地的清查工作,并做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同时要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土地转让和乡企用地、宅基地的清查工作。

清查工作要从乡(镇)、街道入手,针对具体单位、具体项目和具体地块.认真查台帐查批地文件、查土地登记手续、查用地面积、查土地用途、查土地利用情况。

清查工作分为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6月15日前)。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组建各级清查工作机构和专项清查小组,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必要性;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清查通告,要求违法主体在7月15日前主动申报;在新闻媒介上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学报。

(二)全面清查和重点抽查阶段(6月16日至8月15日)。各地和各专项清查小组按照清查的内容,对照已批用地的登记册,对所管辖区域内存在违法问题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登记;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对查出和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写出情况报告;市政府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重点抽查。

(三)情况汇总和迎检阶段(8月16日至10月5日)。由市政府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前一阶段查出但尚未处理的案件进行集中处理。各县(市)、区必须在9月15目前结束清查,进行数字统计汇总和工作总结;市级的清查汇总工作要在9月20日前完成,接受省政府的检查和验收。

五、组织领导

为了抓好这次清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长春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李述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苗若愚副秘书长、市土地局李和昌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市法院副院长于力、市监察局副局长王占实、市计委副主任张明、市建委副主任杨云超、市财政局副局长胡延生、市规划局副局长汪晓炜、市房地局副局长何莉梅、长春军分区后勤部长相桂文、市土地局副局长李守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土地局,主任:李守智(兼),副主任:赵凤楼、王再山、姜仁铮,成员由市土地局有关人员组成。

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房地产开发、规划、计划、军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局7个专项清查工作组,各单位自行抽调专人负责清查工作。清查机构和人员报清查办公室备案,清查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办公室书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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