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挂靠工作报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4-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4〕3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挂靠工作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挂靠工作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做好清理挂靠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清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挂靠工作的报告

市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工商局、监察厅、税务局《关于清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挂靠问题的通知》(吉监发[1993]18号)和《关于清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挂靠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工商企联字[1994]第12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清理挂靠企业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这次清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以下简称“清理挂靠”),要严格依据《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既积极稳妥,又实事求是,严格划定政策界限,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经济总量稳步增长,为培育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市场主体做出贡献。

二、范围和重点

这次清理的范围为经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了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问题,将学校、民政、老龄委、街委、乡(镇)村和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基金会开办的集体企业以及大中型商业企业内部的租赁柜台,列入重点清理范围。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定期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三、方法和步骤

清理挂靠企业的工作,采取先宣传法规政策,再由企业主管部门自查,然后由清挂办集中检查整改的办法进行。自查与检查均从确认产权关系和审查利润分配形式入手,通过查阅财会帐簿,依据企业章程及法定会计制度看利润如何分配。

清理挂靠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主管部门自查阶段。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各部门开办的集体企业列出明细提供给:企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所办企业逐户检查清理,划定清理的对象,然后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同级清挂办审批;同时各级工商局要利用工商企业年度检验之机,通过审查有关资料发现挂靠企业,集中研究整改。

(二)清挂办复查整改阶段。各级清挂办对各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自查报告要严格审查,经深入调查了解后,作出批复。凡挂靠企业,由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结清税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及公章后,再办理划转登记手续。在划转登记过程中,要认真清查债权债务,改变名称的要及时予以公告。凡在自查期间主动清查纠正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要予以表扬;凡不积极自查纠正的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从挂靠之日起补交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管理费,直至按偷税处理。同时对接受挂靠企业的主管部门要通报批评。对清查中挂靠企业改为个体户或私营企业后涉及属地管理的,先由清查地的工商局重新办理登记,然后将档案移送所在地工商局换发执照(凭移送单不再收换照费),并纳入正常管理轨道。为了确保复查整改工作的质量,由市清挂办每旬向全市通报一次复查整改工作情况,以便相互配合,防止产生甜此清彼挂"的现象。

(三)市清挂办总结验收阶段。在各级清挂办认真检查整改的基础上,市清挂办要对全市范围内的清理挂靠工作进行验收,各单位要向市清挂办写出内容详细的清理挂靠工作报告。对验收中发现的挂靠企业,市清挂办要从重处理;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故意坦护、包庇挂靠者,除组织力量重新清理外,还要由监察部门追究其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政策界限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集体经济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其基本特征是:(1)资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2)实行按劳分配;(3)提留法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4)税后利润实行入股分红。而个体私营经济是指资产归私人所有,雇佣他人劳动,按劳动力价格支付工资、其税后利润全部由个人支配的经济形式。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产权属于谁所有和利润如何分配。因此,要通过清查企业产权关系和会计帐簿,划定挂靠与非挂靠界限。具体标准是:

1、由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部门出具材料申办集体企业执照,注册资金由个人投入或由申办单位假投资,财产实际归私人占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税后利润由私人所有,主管部门只收“管理费”却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属挂靠企业;

2、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投入财产归个人私有,不属公共财物,合伙人共同经营,税后利润由投资人全部分掉,不提留公共积累,却领取集体执照的,属挂靠企业;

3、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及银行帐户出卖、出租、出借给个人或合伙人,由个人或合伙人自主经营的,申办集体执照方不参与管理和经营的,属挂靠企业;

4、以出租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等为名,为经营者办理集体企业执照,注册资金由经营者提供,投入财产归个人所有,利润由个人支配,出租场所、设备者只收取经营者一定数额的费用,又不参与管理和利润分配的,实际是一种财产租赁关系,属挂靠企业;

5、个人拥有机动车落国有或集体企业车籍,从事运输业务,所得利润归个人支配,属挂靠车辆;

6、以企业职工或厂方代表名义,承租商业企业柜台,由个人投资、个人经营,该企业没有承租者人事和工资关系,企业对其经营不承担管理和纳税责任,只是打着出租柜台企业的旗号对外活动的,属挂靠行为;

7、集体企业同时在不同的地点设立若干分支机构,而该企业又没有各分支机构参加经营人员的人事和工资关系,各分支机构独立经营、独立纳税、自主支配利润的,属挂靠企业。

为了明确集体企业与挂靠企业的区别,对以下几种类型,不认定为挂靠企业:

1、由不同的经济组织、不同的所有制或两个以上投资者以股份方式投资并不予抽回,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提留公共积累,对股金按份额分红,股东共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有经公证的集资入股协议和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单,并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制度、完备的组织机构和完整的财会体系(包括财会机构、人员、帐簿和传票档案,下同)的,属无主管部门集体企业;

2、企业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的前提下,由全体经营者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并有必要的制度、精干的机构和健全的财会体系,自主经营各方统一向企业核算,统一提留生产发展基金及公共积累,由企业承担纳税责任的形式,属“国有民营”;

3、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按劳分配的前提下,由承包人与企业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协议),合同中有明确的包干基数、具体指标和法律责任,承包合同经过公证或由主管部门、承包人及企业职工三方认可,承包企业的税后利润先按规定比例提留生产发展基金和集体积累后,再上交承包费用,其余部分归承包人所有的形式,属承包经营;

4、工业企业持有经当地工商局签章并附核转函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厂方签订有规定的期限、明确的权力义务、代表方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合同(协议)原件,厂方发给的委托书或聘书、工作证以及厂方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经所在地工商局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属厂方代表或经销机构。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能认定为无主管部门企业、“国有民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和厂方代表或厂方经销机构。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清理挂靠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清理个体私营经济挂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刚占标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罗远增、市监察局局长李治章、市税务局局长秦宝荣、市工商局局长夏沛海:坦任,成员为段恩沛、金也、胡达人、刘奇男、牟长春、王俊山。具体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监察、税务、审计、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派员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胡达人兼任,地点在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级清挂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清理挂靠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清理挂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审查各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清挂自查报告;逐个纠正挂靠企业并办理划转手续;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讲展情况;总结、验收并向上级清挂工作机构报告工作。

六、几点要求

在清理挂靠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搞好上下级间、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承担起检查整改的责任,税务、资金审验、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兵把口,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清理挂靠工作的专项效能监察,确保清理挂靠工作的质量。

清理挂靠企业工作,态度要坚决果断,方法要积极稳妥,既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又要讲求工作方法。在处理上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今后,凡申请开办各类工商企业的,必须从严审查,避免出现新的挂靠企业。审批机关要认真审查新组建企业的资金来源,明晰产权关系;企业主管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报登记所需要的文件、证件,不准弄虚作假,蒙骗登记机关,提报的文件必须载明企业的注册资金来源、数额及资金构成以及劳动分配原则和利润分配情况,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具存款单时要注明资金来源,不准开具假存款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要载明资金来源.构成和产权归属,对开具假验资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有权解除委托关系或取消其验资资格,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程序登记或违反法律法规办理登记,造成新的挂靠企业,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工商局

市监察局

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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