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解决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管理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7〕3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解决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管理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解决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民用爆破器材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物资部门负责经营,其他各部门一律不得参与民用爆破器材的管理和经营。

二、近期内,由公安、物资、工商等部门组织一次市场检查,对违法经营者,坚决予以纠正。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解决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防科工办1996年11月)

当前,我省有的县(市)非物资部门经营民爆器材,个别县(市)多家经营民爆器材;有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不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随意扩大销售;有的经营单位随意到外省自购民爆器材产品。以上情况的出现,不仅扰乱了我省民爆器材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更严重的是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危害极大。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各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吉林省民爆器材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第118次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吉林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吉国民爆联字[1996]120号)文件。各级政府、各部门出台或将要出台有关民爆器材经营管理规定都要与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相一致。

二、县(市)以上物资部门(物资局、物资总公司)负责本地区民爆器材的经营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准经营6有的县(市)物资部门因某种原因不能经营的,由物资部门与公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一家经营单位,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经营。

三、各民爆生产企业不准多销民爆器材,煤炭部所属的民爆生产企业只能在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的7家煤矿中销售,不准超范围销售。经营单位不准无合同自购民爆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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