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发展现代农业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文号:镇政发〔2007〕37号
颁布日期:2007-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发展现代农业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镇政发〔2007〕3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2007年全市发展现代农业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2007年全市发展现代农业考核办法(暂行)

为加快发展高效型、外向型、生态型现代农业,确保全面完成2007年全市发展现代农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2007年度全市高效农业工作目标及各地分解指标详见附件,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高效农业规模化。

考核当年新增高效农业面积完成情况和结构调整规模化发展情况。采用百分制考核,高效农业(含渔业)面积按实绩数与任务数比例计算分值。完成目标任务(得100分)奖励5万元,考核不满100分视为没有完成任务,不得奖。对当年结构调整连点成片形成1万亩以上的项目,每1个奖励5万元;对当年结构调整连点成片项目,丹阳、句容、扬中形成5000亩以上、其它辖区形成3000亩以上的项目,每1个奖励1万元。对当年结构调整新增2000亩以上的项目,每1个奖励2万元。

2.“三资”开发农业。

考核当年实际利用“三资”,即外资、工商资本、民资完成情况和高效农业规模项目引进及实施情况。采用百分制考核,外资指标和工商资本、民资指标各占50分,完成目标任务(得100分)奖励5万元,考核不满100分视为没有完成任务,不得奖。当年每实施1个投资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100万美元项目,形象进度达到70%以上的,奖励1万元。

3.农产品出口创汇。

考核当年农产品出口创汇完成情况和新增自营出口企业情况。按百分制考核,完成目标任务(得100分)奖励2万元,考核不满100分视为没有完成任务,不得奖。出口创汇比上年增长50%的辖市、区,再奖励1万元。在2006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自营出口企业,奖励5000元。

4.绿化造林。

考核当年新增绿化造林面积完成情况,重点突出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骨干道路和骨干河道两旁绿化达标,以及镇政办发〔2007〕7号文件下达的农村绿化造林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完成各项绿化造林目标的奖励5万元,不能全面完成任务的不得奖。

上述4项考核,超额完成任务规模效益显著的,酌情增加奖励标准。

三、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由市农林局牵头组织开展,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认定后,对达标的地区兑现奖励,对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1.高效农业规模化。

按季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以辖市、区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统一上报上季度完成情况,由市农林部门负责受理,市农业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统计数以统计部门为主,由农林部门组织抽查,其中规模项目须逐一检查验收。

2.“三资”开发农业。

(1)外资项目及到帐资金以市外经贸局备案和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为准,民资、工商资本凭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由市农林局核准。

(2)对新建实施规模项目,需符合省农林厅规定的统一口径,在各辖市区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由市农林局逐一组织检查验收。

(3)每月利用外资、工商资本和民资情况由各地农业招商牵头部门于次月10日前报市农林局,每两个月对进展情况通报一次。

3.农产品出口创汇。

(1)指标确认以省农林、外经贸厅统计口径为依据,以镇江海关统计数为准。

(2)自营出口权以新增资质权证书复印件及海关出口业绩为准。

4.绿化造林。

按省林业局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

四、本考核内容,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辖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政府将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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