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镇政发〔2005〕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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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05〕5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密切党群关系,促进我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镇江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缓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是综合解决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村的新渠道,是进一步创新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的一项具体行动。
二、实施的时间、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实施时间
从2005年8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2005年8月)为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和培训阶段。研究制定我市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成立由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地确定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金融机构,建立奖励扶助金发放制度。利用媒体多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奖励扶助的条件与确认办法、实施原则。召开实施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对县、乡、村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2005年9月)为对象调查和信息建档阶段。按市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搞好调查,严格按条件和确认办法以及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阶段(2005年10月)为奖励扶助金发放实施阶段。完成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做好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本项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在实施本项奖励扶助制度的同时,各地要继续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发放,到户到人。依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委托镇江市商业银行发放京口、润州、镇江新区奖励扶助金,其它辖市、区自行确定委托发放的金融机构。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应奖励扶助的对象。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组织管理
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各行政辖区内的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工作。
成立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工作的协调指导。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实施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各地要按照市的要求,将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包括资金来源渠道)等情况报市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为本市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的农村居民。
奖励扶助对象按照《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所规定条件及程序进行认定。
(二)奖励扶助金标准
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奖励扶助对象亡故为止。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2005年1月1日)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承担。市和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按市财政30%、区财政70%的比例承担;其他辖市、区由各地财政自行承担。
市和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所必须的经费支出,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到人。
奖励扶助金每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和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协议,及时足额将本级应承担的奖励扶助资金划拨至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并监督其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掌握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受委托的金融机构负责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发放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六、评估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市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实施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协调处理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并运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各地应对各阶段工作、基线调查及申报确认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市工作协调小组。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登报、上墙、张榜公示等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
(五)根据“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靠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得因此挤占其它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到家喻户晓。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六)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报告市工作协调小组。
附件:1.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2.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3.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办法
4.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一、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萍(副市长)
副组长:解宪荣(市政府副秘书长)
袁平(市人口和计生委主任)
石耘(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许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文娟(市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
徐邦义(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宏贵(市审计局副局长)
包舒平(市人口和计生委纪检组?隋萍(市财政局科教文处处长)
二、办公室成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周文娟(兼)
成员:宫秀梅陈隽叶胜川葛庆如
张志英张庆洁陈艳
三、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一)研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各项配套规章和制度,协调相关政策措施。
(二)部署和组织协调各地奖励扶助制度的执行,定期分析工作进展,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共同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四)评估监督各辖市、区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情况,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五)宣传部门负责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和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宣传,增强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晓度和社会透明度,促进社会各界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社会监督。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规范运行的机制,以及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总量调控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组织、协调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协助建立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及时了解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和提取情况。
(七)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财政政策的研究制定;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的宏观管理、总量控制、预算决算、转移支付和对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奖励扶助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负责委托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并研究确定发放办法,协调解决发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对资金发放情况实行监督管理;通过财政年报等途径,了解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八)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拟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制定对各级发放机构的管理办法;根据计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按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为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提供便利;负责将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的划转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主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和市人口和计生委各处室及时沟通情况,反馈意见,协调工作步调。
(三)拟订、修改、完善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拟订工作年度计划,把握工作进度,总结工作情况。
(四)督促各辖市、区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规范运行的机制。
(五)对奖励扶助人群规模和奖励扶助资金规模实行动态监控和宏观调控。
(六)组织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政策预案。
(七)收集、分析和反馈社会各方面对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
(八)负责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评估监督日常工作。
附件2:
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制定,适用于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的家庭。
第二条奖励扶助对象为本市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的农村居民。(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标准详见《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以《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为准。
夫妻双方有一方符合上述规定的,符合一方即可享受。
第四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第五条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行年度申报制。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在达到规定条件当年的3月1日至10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领取奖励扶助金申请。(首次实施时间按全面推行的具体部署进行,下同)
第六条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原则,奖励扶助金的申请和确认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1.符合第二条第一款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和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2.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的,除应持有(1)的所有证明外,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
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记录,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于每年4月5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确认后,发放县级要求张榜公示通知书至村(居)民委员会,于每年5月10日前在各村张榜公布10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名单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每年6月1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同时将确认的名单报镇江市人口计生委。
第七条在领取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金期间,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及户口迁到市外的,自行为发生之月起,终止对其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并追回所领取的奖励扶助金。
第八条领取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金者,户口迁往本市以外的,不予享受。在本市内发生户口迁移的,按户口迁入地的奖励扶助办法执行。
第九条实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度校验制度。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内已享受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取消其资格,及时变更信息档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镇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附件3:
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和管理,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的有关情况,根据《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严格核实、按时上报、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的登记、变更、录入、上报、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二章信息登记与变更
第四条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度申报制。凡符合《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10日到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由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于6月10日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委会、镇(街道)和县级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第五条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及配偶的姓名;
(二)本人及配偶的出生年月;
(三)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四)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
(五)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性质;
(六)曾经生育子女数量;
(七)领取独生子女证日期;
(八)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账号及建立日期;
(十)奖一)奖励扶助金发放及领取情况;
(十二)所在镇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十三)其他。
第六条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更新包括对象的户口性质、子女数量、迁移变动、死亡、审批错误等情况。个案信息变更时,村(居)委会要如实填写《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每月5日前上报至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的《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上报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个案信息需要变更的情况仅限于经村、镇(街道)、县级市(区)三级审核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第七条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应当将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变动及资金发放与领取情况,以书面方式每月通知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信息录入与变更
第八条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将《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和《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第九条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我市计划生育系统专网将数据传送到镇江市人口计生委。
各地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数据上报至市、省。
第四章信息的管理与应用
第十条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变更个案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市和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个案信息数据进行校核评估,不定期地对上报信息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对影响系统运行安全的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网络传输的畅通与个案信息数据库的安全。
第十三条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的开发和应用。
(一)进行汇总分析,测算年度奖励扶助资金的需求和分配方案,为编制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工作提供支持;
(二)将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提供给资金委托发放机构,作为资金发放的依据;
(三)全程监督、实时检查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
(四)基于个案信息开展统计调查,核实数据质量,检查发放结果,评估工作效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镇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附件4:
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行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宣传,让群众全面了解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奖励扶助对象申报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渠道与办法,营造有利于社会监督的氛围。
第四条在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期间,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会同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必要时可委托县级以上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条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对奖励扶助制度的执行实行动态管理。各辖市、区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对奖励扶助申请人进行审议后提出的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奖励扶助申请人进行初审后,必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出生年月、生育情况、子女姓名在镇或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并同时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群众提出异议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第八条奖励扶助对象经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审定的奖励扶助名单通过书面形式印发至村民委员会,在村级公布。
第九条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门办公室或专人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说明原因,并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
第十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作为衡量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出现重大问题、社会影响恶劣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在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在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财政奖励扶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要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受委托的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对虚报、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际,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和《奖励扶助卡》,并上缴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