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办发〔2001〕41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1月6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电〔2001〕49号)精神,针对今年我市部分地区遭受特大干旱等自然灾害的情况,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集中捐助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我市遭受特大干旱等受灾群众为捐助对象,以社区捐赠体系为依托,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开展以捐助粮食、棉衣被褥和钱款为主,以解决灾区群众越冬口粮、穿衣、取暖和子女上学、疾病医治、住房等方面的困难为目标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切实解决灾民生活生产问题,确保社会安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二、工作分工
这次捐赠活动的主要工作范围是社区。各区、县(市)要组织社区单位(不含参加定点对口支援重灾乡(镇)的省、市直有关部门)、部队、城乡居民(不含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灾区灾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政府优抚对象),对重灾乡(镇)进行帮扶。市直各委办局按照对口、定点支援重灾区的分工要求,帮扶受援乡(镇),确保灾民安全越冬。捐赠活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市民政局负责捐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募集、接收和运送等工作;交通、公安、宣传媒体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做好有关的发动和组织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现在—12日)各区、县(市)要在10月份“扶贫济困送温暖”宣传月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结合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宣传活动,使捐助工作深入人心,增强群众参与的自觉性;各新闻媒体要制定宣传计划,及时报道活动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为捐助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捐助募集阶段(11月13日—20日)各区、县(市)要组织好本地区的捐助活动。各级领导、党团员、效益好的企业和社会知名人士要带头捐助。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置方便捐赠的站点,在居民委组、繁华街区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捐款箱,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募集工作。可从实际出发,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义演、义诊、义卖等多种形式的捐助行动,为灾民募集更多的款物。
(三)运送发放阶段(11月21日—28日)各区捐赠款物由市政府统一调拨,运往指定的重灾县(市);各县(市)募集的捐赠款物由县(市)民政部门分发到所辖重灾乡村。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要把捐助工作作为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全心全意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一项政治任务,作为组织干部群众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一项实际举措,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捐赠活动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定指标,不硬性摊派,不搞“一刀切”。
(三)要加强捐助活动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之机搞以营利为目的的募捐、集资等行为。
(四)捐赠单位和受赠单位要严把捐赠物品质量关,不允许发霉变质的粮食、食品和过期、不合格物品流入灾区。要认真搞好募集衣物的整洗、消毒,做到无病菌污染。
(五)各区、县(市)募集的物品在接收、仓储、消毒、分拣、整洗、包装、运输、装卸过程中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运送捐赠物资车辆凭省捐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拨单免收过路、过桥费用。
哈尔滨市民政局
2001年11月5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