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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08年)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杭政函〔2008〕259号 |
|---|---|
| 颁布日期:2008-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08〕2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从850元提高到960元。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市区市级困难家庭的申请审核标准为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120%;
(四)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本次市区调整的原则自行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资金渠道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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