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文号:黑市政发〔2016〕3号
颁布日期:2016-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市政发〔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黑政发〔2015〕35号)要求,科学做好我市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对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研究室、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国家统计局黑河调查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黑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参照市级模式,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用,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要明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象是市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及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有关资料。

三要广泛宣传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要及时拨付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工作经费。要按照国家、省关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分级负担”的具体要求,将普查工作经费纳入市、各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按时到位,确保工作需要。

五要依法依规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各地、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普查数据质量。要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等现代信息技术,准确测量全市主要农作物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要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

六要严格使用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成果。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对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要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工作,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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