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葫政办发〔2008〕30号 |
|---|---|
| 颁布日期:2008-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8〕30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葫芦岛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葫芦岛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辽宁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工作。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由天然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可以致使人体缺氧窒息的气体所造成的中毒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1.4事件分级
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划分为四级。
1.4.1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2)在24小时内,在全市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人(含3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3)卫生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2)在24小时内,在全市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50-2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24人。
(3)在24小时内,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省卫生厅、卫生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2)在24小时内,在全市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14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3)在24小时内,2-3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
(2)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1.4.5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大力开展防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对可能引发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重点依靠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5.3加强协调,信息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分析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对可能发生的中毒事件协调气象、卫生、城建、公安、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预警提示,对已经发生的中毒事件协调联动,积极处置。
1.5.4反应及时,处置有效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建设,做好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的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应急能力,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协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发生在我市的特别重大、重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我市较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气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建委、信息产业局、市红十字会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应急处理方案;提出启动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应急反应和组建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组织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报告、医疗救治工作,并在市政府领导下协助开展相关调查与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等。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分析未来气象条件的可能影响,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为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市委宣传部:按照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组织报道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宣传一氧化碳中毒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对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教育局:与市卫生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对各类学校中毒事件的防控措施,防止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查处中毒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化善后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监测当地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市政府提供监测信息,为中毒事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市建委:负责对中毒患者居住场所进行研究,提出安全取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改进意见。
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市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一氧化碳中毒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
2.1.2县(市、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市、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县(市、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及其任务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市卫生局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核实机构。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其信息调查的接报、调查、核实、跟踪、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发生在我市的特别重大、重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我市较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件的性质,提出救援意见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负责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为县(市、区)卫生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本辖区一般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县(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确定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作为市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各县(市、区)卫生局也要确定本辖区具有高压氧仓的综合医院负责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报告的管理工作;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人的院前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接诊一氧化碳中毒病人过程中,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病人实施救治。经过紧急处置,在病人转入平稳后,要将病人及时转入定点医院进行高压氧治疗,以防出现病情反复。
2.3.3卫生监督机构
市卫生监督所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对较大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中的卫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监督工作;对县(市、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县(市、区)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一般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中的卫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监测、报告和预警
3.1监测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天气气候变化情况监测,在出现特定的天气气候条件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通报,提醒注意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通报后,加强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的监测。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报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情况及其隐患,也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责任报告单位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责任报告单位: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责任报告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
3.2.2责任报告人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责任报告人: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责任报告人: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3.2.3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诊治医师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应当填写《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个案相关信息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见附件1),同时将《报告卡》报送到本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或负责科室,预防保健科或负责科室做好登记,并将《报告卡》在2小时内传真或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当发现中毒情况可能达到事件标准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报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见附件2)。
接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报告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医疗救治,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报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相应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尽快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2.4报告内容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3预警
当地气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综合卫生、气象和环境等相关的监测信息,结合当地地理和建筑结构特点,按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规律,分析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预警建议,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发布预警提示。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中毒事件分级级别,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依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级别,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卫生局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卫生局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部门给予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中毒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政府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指挥部通知各相关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实施支援工作。
4.2.2市、县(市、区)卫生局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卫生局成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应急办、卫生监督科、疾病控制科、医政科、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等组成。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本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发生在本辖区的一般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局根据事件级别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政府各有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同时,根据中毒事件分级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达现场后,要尽快制订出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件的性质,提出救援意见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填写《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表》(见附件3)。
医疗机构要做好其病人的院前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2.3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析本地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准备;加强一氧化碳中毒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危害源得到有效控制;新发中毒患者出现连续3天达不到事件分级标准的;多数患者病情得到基本控制或无恶化的可能。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事件级别及事件进展情况,组织专家依据终止条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绩效评估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结束后,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保障措施
6.1防控体系保障
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多部门协调、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
6.2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6.3物质、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应急物资储备机制,落实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治和应急处理经费,确保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4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及各种信息沟通渠道,配置、补充必要的设备,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事件信息报告网络。
6.5法律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6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知识普及教育,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街道、社区等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区别于生产场所发生的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泛指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事件原因多以燃煤取暖为主,还包括炭火取暖、煤气热水器使用不当、人工煤气泄漏、汽车尾气等。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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